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
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通常可見的使用權包括房屋使用權以及土地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
進行事實上的利用。通過壹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
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
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房屋居住權和使用權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壹種,是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使用權;
2、取得方式不同,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房屋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
綜上所述,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壹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