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界定。從時間性上講,婚前財產所得不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見,婚前男方支付給女方的彩禮,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歸* *共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界定。從時間性上講,婚前財產所得不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見,婚前男方支付給女方的彩禮,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歸* *共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