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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水泥、混凝土等建材價格飛漲,建築企業要如何應對?

今年以來,為克服疫情影響,各建設項目加快復工復產,建築市場對鋼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材的采購用量增加。但由於各方原因,部分主材供應緊張,鋼材、水泥、混凝土等建材價格快速上漲,從5月份以來已超過20%,對建築行業產生巨大影響及價格風險。

為保障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順利履行,防範和化解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建築企業應在招投標階段、合同訂立階段、合同履行階段都格外註意風險防範。

壹、招投標及合同訂立階段

在招投標和合同簽訂過程中,建築企業應充分考慮材料價格波動風險,增強風險防範意識,註意在招投標文件及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築材料價格的風險內容、風險幅度,以及超過風險範圍以外的調整辦法。

如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未按上述文件及規範編制,投標人(承包人)可對招標文件及合同價格條款提出異議和完善建議。對主要建築材料範圍及主要設備類型約定不明的,建議在合同締約階段予以明確。

明確約定風險範圍,對風險範圍內,依照各地方相關造價定額及文件規定計取風險包幹費。明確約定超出風險範圍的價格調整方法。

二、合同履行階段

若施工合同已訂立正處履約階段,建築企業應認真研究合同中關於價格的調整方法,有約定依約定執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可依相關規定及公平原則與發包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如構成情勢變更情形,依法與發包人協商或申請變更合同。

如施工合同已明確約定風險包幹範圍及超出範圍的調整方法,若材料漲價幅度已超出風險幅度,建築企業應依據合同約定及時提出調整合同價格的申請,相關材料單價和數量由承發包雙方及時簽證確認,作為調整合同價格和辦理竣工結算的依據。

如施工合同沒有約定風險範圍、價差調整或約定不明,建議可依據相關規定,與發包人協商建材價格異常波動下的價格調整事宜,為促進合同履行及項目建設,承發包雙方應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簽訂補充協議。

如已簽訂施工合同明確約定“包死價”或施工期間材料及合同價格不調整,建議建築企業與發包人進行溝通談判。同時,若材料價格異常波動使合同基礎條件發生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符合“情勢變更”情形下,可依據《民法典》第533條規定與發包人協商,協商不成可申請司法機構對材料及合同價格進行變更調整。

若合同履行階段,如出現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延誤期間材料價格可依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