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分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其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分為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互聯網法院、鐵路運輸法院、農墾法院、林業法院、礦業法院、油田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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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