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農村商業銀行是正規商業銀行。它來自於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和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壹樣,也是商業銀行的壹種。他們從事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業務。他們的客戶主要是農業、農村和農民。其網點壹般在縣級及縣級以下,不跨地區設置。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黎明表示,不再設立新的農村合作銀行,所有農村合作銀行將改組為農村商業銀行。取消合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展開數據1。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的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公平為紐帶、規範為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會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會利益壹致。全國農村信用社合格股比例下降到30%以下,成立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約210303家,農村金融機構總資產占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總資產的41.4%。此外,1424農村信用社已達到或基本達到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條件。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的治理模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組織自身形成了進壹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2.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最新政策,人民銀行的通知是降低農村商業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並進壹步完善政策框架,以實現更低的存款準備金率,將於5月6日由央行向中小銀行公布。通知規定定向準備金率三次落地,並明確了三次落地的規模。即15年5月和17年6月,縣級農村商業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下調1個百分點,15年7月,存款準備金率下調至8%。是轄區內由農戶、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組成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機構。第十壹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具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