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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牌貨車新規定2022

2022年藍牌貨車新規定如下:

1、輪胎負荷不大於總質量的1.4倍。輪胎名義斷面寬度不超過7.00in(英制)或者不超過195mm(公制);後輪采用單胎的,後輪胎名義斷面寬度不超過265mm(公制);

2、發動機(柴油)排量不大於2.5L(冷藏車不大於3.0L);

3、貨廂內部寬度:不大於2100mm(自卸式貨車不大於1800mm);

4、輕型貨車(不含新能源汽車)載質量利用系數應滿足總質量超過3500kg倉柵式輕型貨車後部載貨車廂應采用多層倉柵式結構(貨廂底板至倉柵頂部最大距離小於或等於1500mm除外);層板(指貫穿整體貨廂且與車輛貨廂底板平行,物理上將貨廂分成壹個或多個空間的平面)布置應均勻、合理、不可拆卸。

5、自卸式貨車後輪應采用單胎結構,車輛總長度應小於等於5000mm。

6、除自卸式貨車外,普通欄板式、廂式、倉柵式、平板式貨車不得使用自卸式汽車底盤;

7、新申報公告的輕型貨車產品應當增加貨廂材質、厚度、重量等參數信息。

總質量超過3500kg的倉柵式輕型貨車後部載貨車廂應采用多層倉柵式結構(貨廂底板至倉柵頂部最大距離小於或等於1500mm除外),層板(指貫穿整體貨廂且與車輛貨廂底板平行,物理上將貨廂分成壹個或多個空間的平面)布置應均勻、合理、不可拆卸。總質量超過3500KG的倉柵式輕型貨車後部載貨車廂應采用多層倉柵式結構(貨廂底板至倉柵頂部最大距離小於或等於1500mm除外)。也就是說,總質量不超過3.5噸的輕型載貨車,還是可以選擇老式倉柵箱的。

法律依據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進壹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壹、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要求

(壹)為從產品源頭有效消除輕型貨車“大噸小標”、超載運輸隱患,遏制小微型載客汽車非法改裝行為,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新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輕型貨車產品應當增加貨廂材質、厚度、重量等參數信息,小微型載客汽車產品應當增加座椅布置、固定方式等參數信息。新申報產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產產品,除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外,還需滿足本通知附件《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規定要求。不符合本通知《技術規範》要求的新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予公告。

(二)不符合本通知《技術規範》要求的在產產品,2022年3月1日起,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其中,對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於2.5升但符合本通知其他要求的輕型貨車在產產品,給予生產銷售過渡期6個月,過渡期滿後,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

(三)對2022年3月1日前已生產並已上傳合格證、但不符合本通知《技術規範》要求的庫存產品,生產企業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庫存延期銷售申請,並隨附庫存清單以及生產企業關於該型產品無“大噸小標”等違規情況、自願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書面材料,經履行核實、公示等相關程序,可給予6個月延期銷售、註冊登記期限。根據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進展的具體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將適時修訂完善《技術規範》。

二、落實生產企業產品安全質量、生產壹致性主體責任

(四)生產企業應當提高安全責任和風險防控意識,嚴格落實產品安全質量、生產壹致性主體責任,合法守信進行生產經營,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車輛產品出廠前安全質量檢驗,確保批產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確保批產產品與公告型式批準車型規格參數壹致,切實提高車輛產品安全性能。

(五)采用委改方式生產的貨車整車生產企業承擔委改產品安全質量、生產壹致性完全責任,要制定辦法對委改企業加強管理,對委托改裝車輛產品實施質量控制和生產壹致性管理,保證委改產品參數與許可參數壹致。

(六)生產企業應加強對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管理,在機動車制造完畢且檢驗合格後實時填報、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合格證載明的信息應當與《公告》產品技術參數以及產品實際技術參數壹致,不得銷售尚未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的機動車,嚴禁上傳未生產下線機動車整車合格證電子信息。嚴禁為同壹機動車配發不同《公告》型號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嚴禁對檢驗不合格、不符合生產壹致性要求的車輛出具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公告產品,生產企業應組織進行設計整改,經整改確認符合要求的,可恢復其產品生產及合格證傳送。

三、嚴把車輛產品檢驗機構產品檢測關

(七)承擔《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車輛檢驗機構要嚴把產品檢測關,在對申報《公告》的樣車進行檢驗時,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不得減少檢驗項目,不得降低檢驗標準,並嚴格執行檢驗樣品保留3個月的樣品追溯制度。

(八)檢驗機構要嚴格貨車產品空載檢測,重點檢測貨車產品整備質量,保證在車輛隨車工具、備胎、水箱、油箱按規定配備、加註的條件下進行測量,嚴格核驗車輛發動機、輪胎、車橋、鋼板彈簧等配置與申報車型總質量是否匹配,檢驗過程視頻應當留存不少於6年;對涉及滿載檢測的,要在檢測報告中說明載荷加裝方式方法,並附載荷加裝照片,保存相關視頻,其中,采用大型砝碼等模擬載荷進行滿載檢測的,還應評價車廂(車鬥)強度與車輛申報承載能力是否匹配。發現車型配置、載貨空間與總質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產企業制作使用“值班車廂(車鬥)”送檢的車型,檢驗機構應及時停止檢驗並向主管部門報告。要嚴格小微型載客汽車靜態檢驗,重點檢查車輛座椅布置及車廂後部空間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不按上述要求進行產品檢驗、造成嚴重檢測質量事故的檢驗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暫停采信其檢驗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四、強化車輛產品生產壹致性監管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地方主管部門重點圍繞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以問題為導向,以重點檢查與“雙隨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壹致性監管,督促車輛生產企業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等產品安全技術水平。

(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進壹步完善信息交換和聯動機制,進壹步完善車輛合格證信息比對制度,對在車輛登記、執法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環節發現的“大噸小標’等違規嫌疑車輛,實行聯動預警、聯合處置。對確認存在不符合相關國家技術標準、本通知《技術規範》要求等生產壹致性違規情形的生產企業及產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從嚴從重處理,依法依規暫停或者撤銷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公告》,並將處理結果通報公安交管部門,公安交管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本《通知》發布後,對生產企業仍有生產銷售“大噸小標”產品、“壹車雙證”或者參與、協助使用“值班車廂(車鬥)”騙領機動車牌證等違規行為的,壹經確認,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將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並責令企業收回違規產品,壹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汽車新產品《公告》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刑事責任。

五、嚴格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登記管理

(十壹)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等登記查驗,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查驗車輛,對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與《公告》、合格證不壹致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要嚴格輕型貨車登記查驗,重點核對輕型貨車檢驗合格報告記載的整備質量與《公告》和合格證記載的整備質量是否壹致,嚴禁為“大噸小標”車輛辦理登記。要嚴格小微型載客汽車登記查驗,重點查驗車輛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輪胎規格以及防抱制動系統(ABS)等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對發現車輛存在違規生產、非法改裝等嫌疑的,按規定開展現場調查,詳細記錄違規嫌疑車輛基本信息及整車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固定違規證據,通過信息系統上報。對在用“大噸小標”輕型貨車產品,生產企業可以按照《公告》中對應的貨車產品型號予以整改、變更;對在用小微型載客汽車座椅布置不符合本通知《技術規範》要求的,鼓勵生產企業整改、變更;涉及非法改裝的,應當恢復原狀。

(十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嚴格檢驗貨車整備質量、發動機型號、貨箱尺寸、輪胎以及客車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輪胎規格、以及防抱制動系統(ABS)等項目,對與《公告》、國家標準不符的,壹律不得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嚴格違規檢驗登記責任追究,對發現檢驗機構為“大噸小標”等違規車輛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壹律依法處罰,暫停采信該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檢驗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撤銷資質認定證書;對民警或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查驗為“大噸小標”等違規車輛登記上牌的,依法依紀從嚴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嚴格開展事故深度調查,對“大噸小標”貨車和非法改裝客車造成壹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違規生產、銷售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