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單位和個人申請國際,應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中國單位(包括外資企業)或者個人申請中國制造的發明創造專利,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壹是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或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國際申請指定中國;二是要委托涉外機構;第三,如果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則不能向外國申請專利,只能向中國申請。
向其他外國提交專利申請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巴黎公約》,即向《巴黎公約》成員國逐壹申請;另壹個是專利合作條約PCT。
巴黎公約是指申請人根據外國專利法依照巴黎公約作出的特別規定,在第壹次提出其國家專利申請後12個月(發明和實用新型)/6個月(外觀設計)內向外國專利局提出申請,並要求優先權。
這種方式的缺點是需要在不同的國家辦理不同的申請手續,完成各種語言的申請文件翻譯,在12個月內選擇和聘請中國和其他國家的律師,時間緊,工作量巨大。
《專利合作條約》(PCT)是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管理的:壹項便利專利申請人獲得國際專利保護的國際條約。申請人只要根據條約提交國際專利申請,就可以同時在條約的所有成員國請求保護其發明。
PCT途徑的流程:國家申請→國際申請→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面意見→請求國際初步審查→國際初步審查報告→進入國家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