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管聯絡員是指我市外資企業、港、澳、臺資企業(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內專職負責本單位接待境外人員的住宿登記、證件管理、安全住宿等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宣傳外管法律法規,交流信息、反映情況,依法保護境外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境外人員的人身安全,為本單位境外人員及隨行家屬辦理有關手續,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處理本單位內部的涉外案件(事)件的,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外資企業中物建的用於協助管理境外人員的中方管理人員。
外管聯絡員必須是本企業在職工作人員,外資企業應確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並保證人員的相對穩定。
二、外管聯絡員職責
1、外管聯絡員應熟悉國家法律、法規,經公安出入境管理機關培訓合格,掌握壹定的簽證、居留許可知識,具備較強的外事業務能力;
2、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積極向本單位的境外人員進行宣傳。
3、按照公安部《外國人簽證和居留許可工作規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註受理審批簽發工作規範》規定,代辦上述《規範》中明確規定可由接待單位、在華親屬、代辦人代為申請的有關境外人員簽證(註)、證件手續,履行有關職責。
4、協助本單位境外人員辦理臨時住宿登記手續。
5、督促本單位境外人員提高自身安全防範意識。
6、配合各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快速、妥善處理涉及本單位境外人員的各類案(事)件及其他相關工作。
7、熟悉掌握本單位常住境外人員和臨時境外人員簽證(註)、證件信息情況,提醒上述人員及時辦理簽證(註)、證件延期。
8、及時向分(市)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新增、離任常駐境外人員和其他短期來青境外人員;
9、外管聯絡員必須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
三、外管聯絡員申辦材料
1、外管聯絡員必須是本企業或本機構的正式員工,必須提交本企業的上年度交納的社會保險憑證(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並存留復印件三份。
2、提交本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組織機構代碼原件及外管聯絡員身份證原件,並各存留復印件三份。
3、填寫《外管聯絡員登記審批表》壹式三份(附照片)。
四、《外管聯絡員證》實行年審制,有效期為壹年,有效期滿時持外資企業(含港澳臺企業)申請到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辦理延期手續。
《外管聯絡員證》遺失、被盜、損毀後,外管聯絡員及所在外資企業應立即向企業所在地分(市)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失,待市局出入境管理局核實情況,宣布作廢後,方可為其補辦新證。
五、外管聯絡員管理
各分(市)局出入境管理科及派出所要定期召開外管聯絡員例會,交流經驗,通報情況;對存在的問題予以通報。
對工作表現出色、成績突出的人員給予表彰;
對不能勝任工作或不負責任的外管聯絡員責令其所在外資企業予以更換,對於因外管聯絡員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在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同時,在全市範圍內予以通報,永久取消其擔任外管聯絡員資格。
六、外管聯絡員辦證須知
1、外管聯絡員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本單位境外人員簽證(註)、證件時,均須攜帶《外管聯絡員證》並提交《外管聯絡員證》復印件。
2、外管聯絡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前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境外人員簽證(註)、證件的,可由所在企業出具證明、委托本企業工作人員攜帶外管聯絡員證原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原件及復印件提交前臺民警查驗後,方可辦理;
3、持有企業委托書,但無法提供外管聯絡員證原件的,需由分(市)局出入境管理科出具證明(註明《外管聯絡員證號》),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證、工作證原件及復印件交前臺民警查驗後,方可辦理;
4、外管聯絡員證尚在辦理過程中的,可持由企業出具的證明、企業所在地分(市)局出入境管理科介紹信、本人身份證明、工作證原件和復印件提交前臺民警查驗後,方可辦理。
七、罰則
1、外管聯絡員以所在企業名義為非本企業境外人員代辦簽證、居留許可的,壹經發現,在全市範圍內進行通報,宣布其外管聯絡員證作廢並永久取消擔任外管聯絡員資格。
同時降低該所在企業信用等級,半年內不受理該企業的任何代辦業務申請,均須面見申請人方可受理。
2、外管聯絡員利用職務之便,為非本企業境外人員申辦簽證、居留許可手續提供虛假材料的;偽造、變造、買賣或使用偽造、變造、買賣的材料申辦簽證、居留許可手續的,永久取消其擔任外管聯絡員資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同時降低該企業信用等級。壹年內不受理該企業的任何代辦業務申請,均須面見申請人方可受理。
3、外管聯絡員不履行本規範所定職責,導致所在企業境外人員脫離監管、非法居留、非法謀職或其他嚴重違反中國法律的情況發生,可酌情取消該企業外管聯絡員代辦境外人員業務,待整改後,視情恢復。
國有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具有聘請外國文教專家資格的學校和培訓機構需建外管聯絡員的,參照本制度執行。
本須知由青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