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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產業化、科學技術普及以及相關的服務和保障活動。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推動全市科學技術進步,確定本市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目標和任務,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政策;確定科學技術和與科學技術發展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保證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科技進步促進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有關工作。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領導,不斷增強全民的科學意識,提高全民的科學文化素質。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支持和參與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科學技術協會、其他社會團體和學術組織應當開展經常性、群眾性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組織學術技術交流。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優秀的科學技術成果和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科教興市特別獎、引進人才科學技術貢獻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設其他種類的科學技術獎。

獎勵經費列入同級年度預算。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特色產業化基地、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等建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集群發展。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發揮科技優勢,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研發中心、科技中間試驗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創新平臺。第八條本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努力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第九條本市鼓勵和支持電子信息、生物制藥、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研發。第十條本市鼓勵和支持綠色食品加工、機械裝備制造、冶金、現代化工等傳統優勢產業和特色產業的技術改造和升級,重點發展重大產業關鍵技術、先進工程設計技術、制造技術和節能降耗技術。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科技資源,建設全市科技資源信息平臺;制定支持科技資源享有的政策,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及時向科技資源信息平臺提供和更新與其相關的科技信息。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公共服務業發展,制定政策推進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交易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金融機構制定科技與金融相結合的科技創新政策,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定期發布科技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建設情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發符合科技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優惠政策,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在本市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成果轉化基地,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鼓勵企業和其他法人組織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申請專利、註冊軟件著作權、申請註冊商標等方式保護其創新成果。

市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引導企事業單位加大知識產權投入,推進重點產業、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資助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申請專利,實施知識產權試點示範工程,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作用,支持建立由行業協會牽頭的知識產權聯盟和維權援助機制。

建立多元化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完善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訴前調解與司法訴訟的聯動機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