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攤銷法”核算方法:
1.采購時
借:低值易耗品——在庫低值易耗品
貸:銀行存款 等
2.領用時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貸:低值易耗品——在庫低值易耗品
同時,按照低值易耗品成本的50%進行攤銷
借:制造費用 等
貸: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攤銷
3.報廢時
借:制造費用 等
借:原材料
(如有回收殘值的)
貸: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攤銷
同時,減少在用低值易耗品
借: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攤銷
貸: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另外。妳購入的五金材料是什麽物品?五金材料能計入“低值易耗品”科目?
從妳的補充問題中判斷,妳所采購的五金材料不能計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應當計入“原材料”科目,並且,不適用低值易耗品的攤銷方法。
關於補充問題。
上述所說的原材料,對妳的問題來說,並非是指原料,而是材料,如妳所說的“五金‘材料’”。
可以看出,妳所說的“五金材料”中,確實可能就包括低值易耗品,但是,頻繁的采購領用,壹是說明妳公司的管理欠缺,二是證明了其不屬於低值易耗品。所以,需要妳正確的進行兩者的劃分。
從妳敘述中看,妳公司目前的管理狀態,不適合使用五五攤銷法。原因在於,連物品究竟是什麽、有多少、使用狀態如何都不清楚,如何進行攤銷呢?
妳目前應當對采購領用材料業務,進行規章制度的制訂工作,以規範這方面的管理,至少,妳應當要求“小店”設置領料的簽收手續吧。壹來維護了自身的利益(這裏並不是說“小店”就存在問題了!這是兩回事),二來妳所說的明細不也就有了嗎?材料明細有了,就連使用的部門明細也有了,何樂而不為呢?
至於之前已發生的業務,對於五金材料,由於采購與耗用同步,妳應當直接借記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今後的處理,在妳的規章制度制訂後再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