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十壹條在疫苗研發、生產和檢驗過程中,應當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生物安全風險,加強菌株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保護操作人員和公眾健康,確保菌株等病原微生物的使用合法、正當。對疫苗研制、生產和檢驗中使用的菌株和細胞株的歷史、生物學特性和代次應當有明確規定,並建立詳細檔案,確保來源合法、清晰、可追溯;來源不明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疫苗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全國兒童預防接種日等活動,定期開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規和預防接種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規和預防接種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疫苗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疫苗的宣傳報道要全面、科學、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