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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期間的私人車輛抵押

首先,可以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處分權。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其次,本案當事人在離婚訴訟期間抵押車輛,涉嫌偽造債務。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