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批準立項、核準文件(90萬噸/年以上由國家發改委批復,90萬噸/年以下省發改委批復)
(壹)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1、按照項目內容,由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寫《×××項目申請報告》。
2、項目名稱、經營期限以及各投資方詳細情況。
3、項目總投資、註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萬美元,折××萬元人民幣),采購國產設備及金額(××萬元人民幣)。
4、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流程,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投資使用方向。
5、項目產業、行業準入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產業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準入標準的規定。
6、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資源開發方案、資源利用方案、資源節約方案等。
7、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分析:項目選址及用地方案、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
8、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9、環境影響評價。
10、節能方案分析:用能標準和節能規範、能耗狀況和能耗指標分析、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
11、涉及公***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12、經濟影響分析:經濟費用效益或費用效果分析、行業影響分析、區域經濟影響分析、宏觀經濟影響分析。
13、社會影響分析:社會影響效果分析、社會適應性分析、社會風險及對策分析。
14、涉及進口和國內采購的項目自用設備詳細清單(包括設備的型號、總價、單價。
(二)附件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和資料:
1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2投資合同、章程,增資、購並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3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4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
5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6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7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8有煤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
9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有計劃開采的礦區範圍、開采範圍和資源儲量。
10、有開采所需的地質、測量、水文資料和其他資料;
11業主投資建設的投資風險承諾書;
二、初步設計報批文件(省發改委組織,省煤炭管理局受理評審)
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
1、項目核準批復(復印件);
2、地質勘查報告(1套);
3、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4、初步設計5套(審查用);
三、安全專篇設計報批文件(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受理評審)
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報件份數:紙質1套):
1、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及申請表
2、政府有關部門對該建設項目核準(或批準)文件
3、采礦許可證或者劃定礦區範圍批復文件;
4、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5、井田勘探(精查)地質報告(小型煤礦必須符合《煤炭工業小型礦井設計規範》要求);
6、煤礦初步設計;
7、煤礦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工商營業執照》、《煤礦主要負責人(包括法人或投資人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書》的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程序(省環保局)
(壹)申請
項目建設單位(下稱“業主”)應先提供下列資料:
1.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報告;
2.項目立項批準文件(不需立項審批的項目可不提供);
3.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不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應書面說明項目的基本情況和環保問題;
4.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擬建項目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的文件;
5.項目擬選址所在地的交通地理位置圖(在1/10000或1/5000地形圖上標註);
6.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的規劃選址意向或意見;
7.新征地建設的項目必須提供規劃部門的定點意見;
8.擬建項目總平面圖;
9.根據政策法規和項目的實際情況需提供的其它資料文件;
10.租賃房屋或以其他租賃方式擬建的建設項目須提供租賃協議和出具雙方環保責任的書面協議。
(二)初審
1.初審項目是否符合:1)國家、省的產業政策、環保要求;2)規劃要求;3)當地環境質量功能區和環境敏感區保護的要求;
2.項目經初審符合基本要求後,由我局發放《開發建設環境保護申報登記表》,業主按填表要求,填寫壹式六份;
3.《開發建設環境保護申報登記表》填寫完畢,業主蓋章後,逐級送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特區)、地(州、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受理意見後,報送我局簽署受理意見,由業主與貴州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聯系項目環境影響評估事宜。
需報我局的資料同時報送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特區)、地(州、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三)環境影響評價及其審批時限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局對擬建項目作出環保審批時,要求業主提供擬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僅為其中之壹);
2.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由業主委托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規定行業、業務範圍的環境影響評價持證單位(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編制擬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3.由我局確定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由我局發放)的建設項目,業主按規定要求自行填寫,報我局審批;
4.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程序的要求,凡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業主都必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經貴州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進行環境影響技術評估,並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大綱技術評估意見,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內容、工作量、工作範圍以及評價經費等;
5.凡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都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
6.按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為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省實際,我局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評估意見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及評估意見之日起15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7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出具項目批復。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原則
1.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是否符合城市環境功能區劃和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做到布局合理;
3.是否符合清潔生產;
4.是否做到汙染物達標排放;
5.是否滿足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6.是否能維持或改善地區環境質量,符合功能要求。
(五)建設項目審批權限
1.由國務院審批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總投資在2億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2.由省計委、省經貿委及省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省軍區、省武警總隊審批的建設項目;
3.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各類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
4.跨地、州、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5.放射性礦山開采、放射性制品、放射性設施、生產汞制品、砷制品、聯苯胺、多氯聯苯等劇毒物、致癌物的建設項目;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及國家環保總局授權審批的建設項目。
(六)審批其他事項
1.擬建項目現場勘察,業主需與貴州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聯系;
2.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和項目實際情況,由我局確定;
3.擬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所需經費,按省物價局、省環保局《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規範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黔價費[2002]153號)規定的收費標準核定,由項目業主支付;
4.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含環評大綱),環境影響報告表需經貴州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進行環境影響技術評估並出具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意見,報我局審批;
五、土地使用手續(國土資源廳組織審核)
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報件份數:紙質1套、電子版本1套);
1、建設用地單位報送的資料:
(1)用地申請(原件);
(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或核準文件;
(3)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有資質的單位提供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材料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核查表及或評審意見(原件);
(6)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7)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擬征(占)用土地的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原件);
(8)環保、建設、林業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9)占用耕地的,提供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憑證,提出補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證明及確認材料(原件);
(10)涉及復墾的,提供復墾方案(報告書、報告表)、評審結論(原件);
(11)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設項目的,提交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報告表、評審表)。
2、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的資料:
(1)建設用地呈報材料“壹書四方案”(原件)和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表;
(2)征(占)用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頒證的,須填寫土地證號,並附證書復印件;未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頒證的,須由縣級土地登記機關出具有關說明);
(3)擬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須提供草簽的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
(4)土地征前公告、地類確認、補償安置聽證材料(對於用地量大的項目,地類確認可報匯總材料,基礎資料由縣歸檔保存);
(5)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應有圖名、圖例、圖簽、經辦人簽字),並加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章(原件);涉及規劃修改的,對不涉及基本農田,且其所在鄉鎮規劃屬於州(市、地)政府批準權限的,報批用地時,附政府對規劃修改方案的批準文件(原件);其他鄉鎮規劃修改方案在報批用地時壹並上報;(原件)
(6)涉及補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證》(原件);
(7)州(市、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建設用地審查意見(原件);
(8)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征地補償款預存到帳證明、金融(銀行)部門出具的預存征地補償款進賬憑證;
(9)是否壓占測量標誌的審核意見(原件)。
3、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縣級人民政府報送的資料:
(1)縣級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原件);
(2)縣級人民政府關於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合法、合理性、征地補償費用兌現承諾;采取多途徑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說明及承諾(原件);
(3)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建設用地請示文件((原件,2份)。
六、礦井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單位組織編寫)
七、采礦證手續(申請新立采礦權)(省國土資源廳)
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報件份數:紙質1套)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
2、采礦權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
3、劃定礦區範圍的批復文件(涉及壓占測量標誌的,附遷建落實情況)(原件);
4、礦山企業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材料(原件);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原件,另附電子版本1套);
6、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原件,另附電子版本1套);
7、土地復墾方案(含報告書、報告表、評審表,原件,另附電子版本1套);
8、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原件);
9、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含評審意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憑證(原件,另附電子版本1套);
10、申請開采煤炭的,提交發改部門的項目核準批復;申請開采金礦的,提交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復印件);申請開采礦泉水、地熱水的,提交取水許可證(復印件);申請開采河道或航道內礦產資源的,提交有關批準手續(原件);
11、申請範圍拐點坐標(原件,另附國家直角坐標三度帶Excel格式1套);
12、以招拍掛方式取得采礦權的,提交價款“壹般繳款通知書” (原件)。
八、開工備案並正式開工建設(省煤管局)
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報件份數:紙質1套):
1、《煤礦建設項目開工備案登記表》;(3份)
2、煤礦建設項目核準批復文件(復印件);
3、煤礦開采方案初步設計及批復文件(復印件);
4、煤礦安全設施設計及批復文件(復印件);
5、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6、項目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復印件);
7、項目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8、項目中標文件(復印件);
9、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復印件);
10、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復印件);
11、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分別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12、建設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姓名、專業、職務(或職稱)、工作簡歷;
1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提交防突機構設置、防突管理人員、防突管理制度及相關儀器、儀表配備情況等;
14、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情況等;
煤礦首采面形成後,開始申請聯合試運轉,聯合試運轉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報件份數:紙質1套):
1、聯合試運轉申請書
2聯合試運轉方案
3、煤礦生產系統和安全設施完工情況說明;
4、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情況;
5、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復印件及匯總表、入井人員培訓情況;
6、礦山救護隊組織情況或已與具有資質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