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是屬於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管制。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負責煤礦安全監察的行政執法機構,承擔現由國家經貿委負責的煤礦安全監察職能。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劃由中華人民***和國應急管理部管理。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
(壹)擬訂煤礦安全生產政策,參與起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規章、規程、安全標準,按規定擬訂煤炭行業規範和標準,提出煤礦安全生產規劃 。
(二)承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責任,檢查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政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煤礦整頓關閉,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復查,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承擔煤礦安全生產準入監督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準入制度。
(四)承擔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組織查處煤礦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五)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擴展資料
承辦國務院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5〕4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5〕11號)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5〕12號)(以下壹並簡稱“三定”規定),現予轉發。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
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強化監督執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國務院決定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整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正部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直屬機構,也是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單設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部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能的行政機構。
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是進壹步提高政府安全監察權威性的重要舉措,是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舉措。“三定”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的職責,是依法行政,加強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按照監管、監察職責,找準在安全生產工作格局中的定位,進壹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轉變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努力開創安全生產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實“三定”規定為契機,大力推動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進壹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提高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在安全監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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