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移動文物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為壹級、二級、三級文物和壹般文物;不可移動文物必須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除依據法律法規劃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縣級(以下簡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外,還應設立青島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第四條青島市文物行政部門是本市文物保護管理的主管機關。
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未設立文物行政部門的市、區,其文化行政部門為文物行政部門。
黃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的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文物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文物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調查、等級審查或者報批;
(三)對可移動文物進行等級鑒定或者報批;
(四)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管理、保護和修繕文物;
(五)指導和管理文物的收藏、挑選、陳列、展覽、經營活動和科學研究活動;
(六)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文物考古發掘;
(七)查處違反文物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文物保護管理中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財政、城鄉建設、土地、規劃、宗教、園林、林業、房產、嶗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並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文物保護管理的群眾性組織。第七條青島市和文物較多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和部門負責人組成文物保護委員會,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研究和審議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二章文物保護和經費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與文物保護管理有關的內容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計劃。第十條廣州市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對文物實行科學保護和管理。第十壹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在核定公布後壹年內,設立保護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建立控制地帶,並建立檔案;有條件的要設立界樁和保護組織。第十二條撤銷、遷移、拆除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將文物保護單位改作其他用途,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和權限報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標誌和界樁。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需要和所在地區及周邊環境狀況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四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壹)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二)建窯、取土、挖渠、開山、采石、伐木、打井、采礦;
(三)擅自刻寫和拓印;
(四)修建有礙文物保護的設施。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有妨礙文物保護及其環境風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由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進行處理,或者限期遷移或者拆除。第十五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其性質、高度、體量、色彩、密度等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環境相協調。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設計方案,應當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規劃行政部門審批。第十六條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和使用單位簽訂使用保護協議。
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和使用單位不履行使用保護協議的,文物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止使用。改正或停止使用的費用和損壞文物的賠償費,由管理和使用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