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過程中,公司未經清算而註銷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債權人所主張的公司債務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的前提是債權債務核實。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