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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本市現代化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政府對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各級政府對本轄區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根據環境保護、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目標、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珠海市生態示範區建設。第三條 市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和大氣、水、土地、海洋、山體、森林、植被、野生生物等各種自然資源和人文景觀的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實施資源保護、利用與增值並重的政策,切實執行珠海市環境保護“八個不準”的規定。第四條 各級政府必須采取措施,大力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環境保護意識。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引進和推廣使用先進的環境保護技術,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開發綠色產品和有機產品。第五條 市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各縣(區)環保部門對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環保部門可以在其他區設立精簡的環境保護派出機構或者派駐人員。

政府有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依法協助環保部門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第六條 市政府作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重大決策以及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時,必須對環境影響進行論證,采取有效的保護環境的經濟、技術對策和措施。第七條 市環保部門負責劃定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排放標準的適用區域,制定水汙染物、大氣汙染物等的排放控制方案,並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擬訂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補充標準。第八條 市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監測,並定期向社會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市、縣(區)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是評價環境狀況,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第九條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填報環境統計表。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執行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按時向環保部門如實申報汙染物的排放、處理及其設施和設施的運轉情況。第十條 按規定應當執行排放汙染物許可證制度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排放汙染物許可證。

環保部門應當做好排放汙染物許可證的發證、換證和管理工作。第十壹條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繳納排汙費。第十二條 排放汙染物超過本市規定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繳納超標準排汙費,並承擔汙染治理責任。

有前款情形的,由市、縣(區)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按限定的時間和內容完成治理,並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保部門組織驗收。第十三條 環保部門及其他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環境保護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進行現場地,檢查人員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拖延檢查。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對飲用水源、自然保護區、風景旅遊區、人文遺跡、山林、綠地、海灘、溫泉、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等的保護,防止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及其他生態環境破壞。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獵殺或者捕捉鳥類,以維護生態平衡。第十五條 飲用水源壹級保護區、水產養殖區、重要漁業水體及其他有特殊價值水體區域內,不準新設排汙口。

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應當限期搬遷。第十六條 在海拔25米等高線以上,不準興建非供公***休憩的建築物、構築物。第十七條 堤岸陸域沿河縱深60米和沿海縱深80至100米範圍內,不準興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

河、海靠岸水面以及海島沿岸水面,不準興建非供群眾觀賞或者休閑的亭臺樓閣。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圍海、填海工程、海岸工程建設及開發利用灘塗。確需開發該類工程項目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作出環境影響評價,報環保部門審批。

唐家灣至拱北沿岸各海灣的海面不得圍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