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執行勞動仲裁的,員工可以督促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執行;如果公司拒絕,勞動者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並將執行結果告知勞動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