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壹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壹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
2、二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3、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4、四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壹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
5、五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壹項;脊柱骨折後遺30度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
6、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度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壹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壹手非拇指二指缺失;壹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壹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
7、七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燒傷後-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
8、八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壹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沈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壹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
9、九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更多內容;
10、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辦理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程序壹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並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傷殘等級鑒定是在受傷者出院傷情穩定後申請,由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來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