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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靠譜嗎?

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並沒有辦法完全保障所存證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電子數據存證,從字面上做簡單的理解就是:將電子數據證據信息保存在安全穩定的數據庫中,以便在需要予以調用,同時它還采用了特定的技術以便能將這種過程通過數據予以記錄,來證明特定時間的電子數據的狀態,也可來證明電子數據在存儲後並未被篡改。

目前市面上的電子存證分為2類:

第壹類是公證機構提供的存證服務,客戶將需要進行存儲公證的電子數據送至公證機構,公證機構在收到電子數據後出具公證文書。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由此可見,由公證機構依據法定程序所出具的公證書是壹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所接收並存儲的電子數據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公證機構提供的數據存證服務是對用戶最有力的保障。

第二類是第三方存證機構提供的存證服務,它的服務模式壹般是:客戶將電子數據發送至第三方存證機構,付費申請存證機構的存儲業務,第三方存儲機構在收到並存儲電子數據後,向客戶出具《電子數據保全證書》。

這類存證形式,需要考慮第三方平臺的中立性,因為第三方平臺是收費提供了存證服務,故而在訴訟過程中很可能因為利益關系提供虛假的證明,所以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進行存證的電子數據在訴訟中僅能作為證人證言,被采用的可能性大打折扣。

所以說: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並沒有辦法完全保障所存證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此外,電子證據經過存證後雖可以確保無法被篡改,但它仍無法反映其形成時間、形成時、形成環境等形成過程的具體信息,它僅能證明電子數據副本與留存於服務器上的電子數據壹致,即只能證明數據在存儲後靜態的狀態,但無法證明結果產生前動態的過程。

解決這壹問題,就不得不提及電子公證技術。

電子公證是保障電子環境下發生的法律行為真實性的,可靠證明技術,是信息安全技術與公證法律服務進行深度融合。

它是基於可靠信息和安全技術的綜合應用,以確認並保證特定電子數據從數據生成、數據傳輸、數據存取等各環節,全生命周期的真實、可靠且不可篡改的壹種技術實現方法。

從法律角度論述,電子公證是利用可靠的信息和安全技術方法,對發生在電子環境中的特定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的真實性進行有效的判斷和確認,並讓公證法律服務機構(公證處)在必要時可就此真實性提供公證證明,將技術真實輸出為法律真實的壹種公證法律服務方式。

借由電子公證,可以實現電子環境下知識產權從註冊、申請、存儲壹系列過程的真實性,為知識產權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若日後出現知識產權被侵害之類的情況,經過公證的產權在訴訟中能夠作為強有力的證據,使得維權之路更加暢通無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