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民權利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權利是民事權利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實施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或要求民事義務主體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或意誌自由。簡單來說,就是權利主體選擇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公民權利具有以下特征:
1,權利是民事權利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或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為實現其利益而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3.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可以請求國家機關給予救濟。
普通社會成員在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時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同時參與公民社會生活,依法享有公民權利。
政治權利存在於普通社會成員與國家之間的公法關系中,由公法規定和保障。政治權利直接反映普通社會成員的政治利益,間接反映公眾的利益。
而民事權利則存在於普通社會成員之間的私法關系中,由私法規定和保障,以體現權利人的私益,包括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和人身利益。
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身份權、親權、相鄰權、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合同自由權等。,綜合反映了人的生命、自由和尊嚴的法律地位,是社會主體從事社會活動的最低保障,是社會主體存在的基本法律標誌。
因為公民權利與社會主體的存在和生活密切相關,所以被法律認定為自然權利,通常是私權。
按照權利的分類,它是最基本的權利,是選舉權、受教育權、管理權、訴權等其他法定權利的基礎。
二、公民權利的性質
古今中外的法學家和哲學家壹直在探討公民權利的本質。在權利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形成了自然權利論、意誌論、魔力論、法益論等幾種學說。
自然權利論形成於17和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高舉自然法的旗幟,從上帝那裏尋找反對封建帝制的法律依據,把古羅馬的私權制度變成了壹種全新的“自然權利”制度。
作為自然法的代表,洛克把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看作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認為:“人民聯合起來成為壹個國家,處於政府的管理之下,其偉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君主’的權力絕不能被允許擴大到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而必須保護每個人的財富。”這些權利優於憲法”,“是上帝賦予的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賦予權利的既不是國家,也不是憲法的制定者”。
意誌論的代表人物是溫特·夏德,他認為權利的本質是意誌自由,意義是權利的基礎,沒有意義就沒有權利;認為權利的本質是自由意誌的能量,具有強烈的自然法色彩和法律倫理意蘊。
19世紀中期以後出現了法力理論。這壹時期的學者,如德國法學家邁克爾,認為權利的本質是法律賦予當事人享有特定利益的支配權。19年底應運而生。
法益論又稱利用論,以葉林為代表,他認為權利的本質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利益不是權利,即權利的本質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龐德認為,權利本質上是壹種文明社會中人們相互承諾形成的“合理預期”,是壹種法律認可和劃定的利益。
有學者認為,權利的本質必須從權利的起源談起。人類社會之初,權利的最初產生與利益密切相關。人類的生存,生活和發展是必要的。
首先,人的物質需求和利益,如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利益。
其次,人是有感情有思想的,所以還是有精神需求的,是為了精神利益。
這些利益最初在自然狀態下表現為私權或民權。無論精神利益還是物質利益,壹定社會的物質生產條件最終都與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有關並受其制約,這是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共同點。另壹方面,人對利益的欲望總是無止境的,總想獲得最大的利益,這是人類社會不斷進步和發展的動力。
如果壹個人不顧他人對利益的獲取,壹味地擴大自己的利益範圍,必然會受到社會的指責。然而,如何界定利益範圍,由誰來界定,如何解決它們之間的爭端和沖突,由誰來決定停止爭端?
社會需要對人與人之間的利益分配有壹定的權利和協調,界定每個人應該擁有的利益並保證其實現。
原始氏族和部落的長老和領袖,由於他們自然形成的權威,充當了這種平衡和協調的法官。隨著社會的發展,部落權威不足以充當協調者。在其他各種團體組織,特別是國家出現以後,各種團體的公共機關,特別是國家機關,都發揮了這種社會作用。
公共權力機構作為利益的協調者,必須擁有更大的權力來實現其協調責任,公共權利由此產生。
從終極意義上可以說,各種群體的* * *機關,尤其是國家機關,主要是為了平衡和協調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的利益分配而建立和存在的,其基本職能就在於此。這種通行權被定義為各主體應得的利益,又稱權利——即“權利”所確認的“利益”。
後世所謂的權利,就來源於此。為了更好地協調和保護私權,防止公權的不當幹預,私權的這種天然狀態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從法哲學和歷史思維來看,權利的發展大致經歷了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物權的發展過程,這是任何權利都無法逃避的規律。
三。民權分類
要對公民權利有更深入的了解,就要對公民權利的基本分類有所了解。壹般民法書籍中提到的壹般分類如下:
1,根據民事權利的內容是否為財產利益,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物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債權和繼承權,還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人身權是指沒有直接財產內容,與主體不可分割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功能,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是指權利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並享有其利益的權利。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於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主體請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權利。財產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或者毀壞時,請求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的權利也屬於請求權的範疇。
抗辯權,從廣義上講,是指對他人的主張進行抗辯或者否定他人的主張的權利,其中有些被稱為異議之權;狹義上是指與請求權相對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通過表達自己的意誌改變法律關系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有效範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
絕對權,又稱世界權,是指其效力延及所有人的權利,即義務人不特定於任何人。財產權、知識產權和人身權都是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人權,是指其效力延伸至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種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以分為主要權利和從屬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個相關權利中能夠獨立於另壹個權利而存在的權利。
從屬權利是指兩項相關權利中,其效力受另壹項權利限制的權利。
5.根據二者之間是否存在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以分為原始權利和救濟權利。
原始權利是基本權利,是民事權利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來源於原始權利,是在原始權利受到侵害或存在被侵害的現實危險時產生的壹種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的可轉讓性,民事權利可以分為專有權和非專有權。
專有權是指不可轉讓的權利,權利人壹般不能轉讓,也不能按照繼承程序轉讓。人身權屬於專有權。
非專有權是指可以轉讓的權利,可以由權利人轉讓,也可以依照繼承程序轉讓。產權多為非排他性權利。
7.這是根據是否實際取得權利來劃分的。民事權利可分為既得權利和期待權利。
既得權,又稱完整權,是指成立要件完備的權利。
期待權是指具有權利性質的法律地位,因其對權利的取得有壹定的要求而受到法律保護。
知道了民事權利的基本理論,當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行使民事權利中的壹些救濟權利,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