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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昆明市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進步與創新及其相關管理和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運用先進適用的科學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培養科學技術人才,普及科學技術知識,保護知識產權,促進自主創新。

鼓勵和支持各類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

引導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科技進步。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在科技進步和創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科技發展規劃;

(二)服務科技進步和創新活動,優化科技資源配置;

(三)加大財政支持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保障科技研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四)落實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五)建立科技進步協調和激勵機制,政府科技顧問制度;

(六)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七)建立科技進步統計監測和評價體系;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工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制定本地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辦法。第六條市、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科技進步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科學技術進步的管理、協調、指導和服務;

(三)參與編制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涉及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的重大科技項目和重大工程;

(四)負責科學技術獎勵和科學技術成果的管理以及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五)建立科學技術專家庫及相關遴選、回避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編制和公布中小企業年度科技計劃項目和技術創新基金項目;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科技進步與創新工作。第二章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本市規劃的重點領域和行業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創新和推廣應用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給予優先支持和服務。第九條鼓勵和支持農業新產品、新技術、新成果的研發、試驗示範、推廣應用,普及農業科技知識,開展農業技術培訓和服務,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第十條鼓勵和支持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基礎設施,促進重點產業基礎技術和關鍵技術的發展。第十壹條鼓勵和引導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引導和支持風險投資機構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等方面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第十二條引導和支持先進科學技術的應用,促進教育、文化、衛生、交通、城鄉規劃、防災減災、公共安全等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進步和創新。

鼓勵和支持應用先進適用的科學技術保護和治理滇池流域等生態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通過應用新能源、節能減排、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第三章創新體系建設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為支撐、科學技術創新平臺和中介服務機構為支撐、產學研相結合的科學技術創新體系。第十四條鼓勵和引導企業開展以下創新活動:

(壹)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和其他技術開發機構;

(2)加大研發投入,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創建自主品牌,以產、學、研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科技研發和推廣應用;

(3)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四)科技人員的引進、培養和使用,重視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術工人的考核定級,建設創新團隊和技術工人隊伍;

(五)申報國家級和省級科技成果;

(六)建立科技進步和創新獎勵制度;

(七)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參與制定國家和國際技術標準,建立健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系;

(八)開展職工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和發明創造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