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檢查員由特別檢查員助理協助。
稽察特派員對市人民政府負責。第三條派出稽察特派員的企業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四條稽察特派員按照本規定,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以財務監管為核心,對被稽察企業進行稽察。
稽察特派員不參與、不幹涉被稽察企業的管理活動。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稽察特派員部門,其工作機構為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員部門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主要承擔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的選拔、培訓、派遣、監督檢查、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承擔稽察工作的綜合考察、聯絡和協調工作。第二章職責第六條稽察特派員開展工作,並在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設立。每個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由1稽察特派員和若幹稽察特派員助理組成,稽察特派員對其負責。第七條稽察特派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檢查被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查閱被檢查企業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核實被檢查企業的財務報告和其他資料是否真實反映其財務狀況,主要包括資產負債、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利潤分配、資產運營、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
(三)監督被檢查企業是否侵犯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
(四)評價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經營業績,提出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獎懲、任免建議。第三章選拔、任用和培訓第八條稽察特派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較高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水平;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忠實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三)熟悉企業情況,具備企業管理的基本知識;
(四)由在職的局級或副局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年齡壹般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第九條稽察特派員助理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忠實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三)具有財政、金融、審計和企業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具備相應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
(四)由在職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年齡壹般在55歲以下,身體健康。第十條特邀監察員由市級部門推薦,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察,按管理權限報批後,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助理稽察特派員由市級相關部門推薦,市人事局考察聘任。第十壹條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任期3年,可以連任,但不得在同壹企業連任。第十二條稽察特派員實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往其過去所管轄的企業,也不得派往其近親屬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企業。
助理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不準在任何企業兼職。第十三條稽察特派員助理和稽察特派員必須經過專業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業務知識,方可上崗。第十四條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的業務培訓內容包括法律、經濟、金融、稅務、審計、財務管理、會計、企業管理和稽察專業知識以及計算機應用知識。第十五條對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進行培訓時,被稽察企業的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及其助理必須參加相應的培訓,掌握稽察工作的相關知識。第四章工作方法和紀律第十六條1稽察特派員壹般負責5家企業的稽察工作,壹般每年走訪被稽察企業2次。
其任命的稽察特派員或稽察特派員助理也可以不定期地對被稽察企業進行專項檢查。第十七條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聽取被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關於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並提出問題;
(二)查閱被檢查企業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調查核實被檢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並可以要求被檢查企業作出必要的說明;
(四)了解情況,聽取被檢查企業職工的意見;
(五)向財政、審計、稅務、工商、監察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被檢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