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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標準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壹定經營地點、壹定經營時期、壹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壹種征收方式。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壹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個體工商戶需要交哪些稅

個體戶要繳納下列稅: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個人所得稅等。由於個體戶壹般為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具體納稅辦法由稅務機關確定。

1。增值稅:對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壹個季度為納稅期,季度銷售額不超過4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註:無需納稅並不意味著無需申報。0申報也要申報!

2。附加費:個體工商戶普遍涉及的附加費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可享受最新優惠政策,最高減免50%。45萬元以下季度免征增值稅及附加稅(稅務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

3。個人所得稅: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因此,個體工商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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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事項。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