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中國質量協會,簡稱中國質協。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縮寫CAQ。
第三條中國質協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開展全國性的質量推進活動,傳播先進的質量理念、方法和技術;堅持服務立會,為組織、個人提升競爭力和能力提供專業化的質量服務。
第四條 中國質協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簡稱:民政部)。中國質協接受國資委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中國質協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中京畿道12號,郵政編碼:10003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中國質協的業務範圍是:
(壹)積極向政府部門提供質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議,為政府管理和決策提供服務;根據國家質量工作方針,組織開展全國性的質量宣傳活動;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開展全面質量管理知識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質量意識;組織推動並指導全國開展群眾性的質量管理活動,幫助企業質量管理小組提高質量創新活動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與國內科研院校及質量工作者的聯系,組織開展質量管理理論、技術、方法的研究和交流;總結推廣成功的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管理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和消化吸收國際先進的質量管理成果。
(四)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為會員和社會其他組織提供有效的質量管理技術、方法以及管理體系標準的培訓和咨詢服務。
(五)按照國家認證認可管理法規,開展質量管理體系以及其他管理體系的認證審核業務。
(六)開展各種形式的質量推進和表彰活動。組織實施“全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協會質量技術獎”的評審,激勵和推動企業的創新發展。
(七)組織實施全國用戶滿意工程,推進企業實施名牌戰略,促進企業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建立用戶評價和質量跟蹤體系,開展用戶評價和質量跟蹤活動;受理用戶投訴,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八)加強與各地區、各行業質量組織的聯系和協調,指導和推動各地區、各行業質量工作的發展;聽取會員的意見,反映會員的呼聲,維護質量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九)編輯、出版質量管理書籍和期刊,宣傳國家關於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傳播現代質量科學技術和質量文化;為廣大會員和質量工作者提供質量理論和實踐的交流平臺。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質協會員包括: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會員會費繳納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質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團體會員:依法在政府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地級市以及行業質量組織,擁護中國質協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經申請備案後,可成為中國質協的團體會員。
(二)企業會員:依法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含事業單位),擁護中國質協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積極貫徹國家質量方針,推行全面質量管理,經申請批準後,可成為中國質協的企業會員。
(三)個人會員:擁護中國質協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批準後可成為中國質協的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入會條件:
1.長期從事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較深的質量管理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取得壹定研究成果並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質量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領導者、專家學者和質量工作者。
2.願為中國質量事業做出貢獻,並在質量管理學術研究、教育培訓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
(四)名譽會員:在質量管理學術研究上有較高成就,對中國友好,擁護本協會章程,並願意與中國質協合作的外籍質量管理專家,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批準可成為中國質協名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壹)申請者須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會員工作委員會審核批準並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三)由會員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辦理入會手續並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參加中國質協會員代表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質量工作的建議權;
(二)有參加中國質協組織各項活動和組團出國參加國際質量學術交流、考察活動的權利;
(三)有獲得中國質協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監督中國質協工作並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五)會員有自願入會、退會的權利。
第十壹條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壹)執行中國質協的有關決議;
(二)維護中國質協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支持質量公益事業,參加各項活動;
(四)及時反映質量工作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五)完成委托承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二年不繳納會費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違反中國質協章程,並給中國質協造成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的,中國質協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中國質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國資委和民政部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審議批準各專項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六)審議批準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批準秘書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草案等;
(八)批準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表彰和獎勵事宜;
(十壹)研究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壹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需更換的,因工作需要增補的,由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二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設立若幹專項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
第二十四條設立中國質協用戶委員會(全國用戶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履行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職責;組織開展產品、工程、服務的質量跟蹤和用戶評價,表彰先進。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在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工作,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為會員和理事提供服務;秘書處應根據理事會和會員要求,及時開拓新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政府部門、企業、院校擔任或曾擔任過重要職務;
(三)在經濟、質量領域中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下同)表決通過,並報國資委和民政部批準。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資委和民政部批準。
第二十九條中國質協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質協簽署重要文件;
(四)負責向理事會提名秘書長人選;
(五)任命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並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壹條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擬定並實施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協調秘書處與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審批;
(六)負責秘書處工作人員及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考核聘用;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中國質協經費來源:
(壹)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國家撥款、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中國質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會費收取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中國質協經費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各項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中國質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中國質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中國質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同時接受理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中國質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應接受國資委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中國質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中國質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勞動、人事、薪酬、社會保險等管理,按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修改後的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報國資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中國質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第四十五條中國質協終止前,須在國資委及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中國質協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國資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6年4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質量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