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裝產品配件侵權如何定性?
第三種意見是根據《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條例》對案件進行定性處理。發電機作為成品,屬於侵權商品。根據《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六條第(七)項、第(十壹)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生產者為假冒偽劣商品。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應當責令A公司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該發電機組銷售金額10%以上的罰款。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是因為:1。《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銷售”應作廣義理解,指壹切貿易活動。《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16條規定:“註冊商標所有人享有專有權,以防止所有第三方在貿易過程中未經所有人同意,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記,而這種使用將導致混淆的可能。”協議將第三方的行為定義為貿易活動中的使用行為,而不是簡單的銷售行為。筆者認為,《商標法》的立法精神與協議是壹致的,本案中A公司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銷售。2.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指在商業活動中有償轉讓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所有權。經營者使用侵權商品生產、加工、組裝、銷售新產品的,只要在加工後的產品或者新產品上仍保留侵權商標,就應當認定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加工業務的本質是有償轉讓承包加工工作的所有權,作為零配件、原材料的侵權貨物的所有權也是有償的。□江蘇省江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航周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