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公司員工工作制度如何處理?
1.違反公司工作制度的員工可能會被開除或降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或者可以要求工作人員繳納罰款。企業對員工的罰款是特定經濟主體對特定人實施的經濟處罰。
企業罰款的基本特征是:
(1)企業員工違反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進行經濟處罰。
(2)對員工的罰款不以員工是否給企業造成了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為依據。罰款只有懲罰。
3.《勞動法》第11條規定:“職工有下列行為之壹,經批評教育仍不改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1)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被動,不能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
(4)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和工具,浪費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經濟損失;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利潤,濫發獎金,鋪張浪費國有資產,損害公共利益和私利,給國家和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保密義務的員工如何處罰?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員工被公司錄用後,要求遵守不遲到、不早退的義務,不允許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打架。壹旦單位發現員工有這些違反公司工作制度的行為,員工會被罰款,員工會被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