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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劉鑫被判有罪嗎?

6月65438+10月10日,“江秋蓮訴劉暖喜(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壹審宣判。判決引起了民眾的熱烈反響,每個人都有潔癖感。

的確,在江歌被害五年多後,江秋蓮的勝利不能挽回壹條逝去的生命,但至少是對生者和社會的壹種安慰。法律無非就是人情嘛!

江歌母親江秋蓮勝訴後,在微博上發視頻表示感謝。

判斷上的“突破”

回顧我2017關於江歌案的專欄,我悲觀地認為“在法律框架內,劉鑫不需要承擔法律評價”,但我也期待“道德評價,尤其是民事範疇這種略顯硬性的私力救濟的存在,確實能引起社會反思,甚至最終影響法律調整範圍的擴大”。顯然,這壹判決帶有這種法律規制擴張的味道。

即使可能會引來壹些網友的非議,但我還是要說,如果這個案子沒有走到這壹步,尤其是如果不是劉鑫事後對江歌媽媽如此惡毒的刺激,以及壹個偉大而堅強的母親的堅持,那麽這個案子大概率不會被判——不好妄下結論,至少不會這麽多。

劉鑫給江秋蓮發私信,惡意刺激。

很多朋友都很驚訝。通報稱,“法院以證據支持蔣秋蓮主張的經濟損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萬元”。在證據明確顯示損失超過1.24萬的情況下,法院判決支持1萬元。這能叫多少錢?

這是我國侵權賠償的壹大特色,即酌定賠償制度。

相信對侵權法特別是知識產權領域稍有了解的網友壹定知道,為什麽知識產權侵權如此猖獗,為什麽要在新專利法中加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都是因為我國的侵權賠償在民法中往往無法“填補”。

抄襲瓊瑤的梅花烙虧了多少,自己的劇賺了多少?本案中,法院在“綜合考慮本案事件、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後,能支持1萬元就不錯了。

法院真正的突破不在這裏,而是在20萬精神損害賠償上。本來精神損害賠償就有壹種彌補“平填原則”救濟不足的意思。

網友可以打開“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類似“精神損害賠償”的關鍵詞,看看大部分賠償在什麽範圍。即使是強奸附帶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壹定超過5萬,大部分在1-5萬之間。這個案子能做出20萬精神損失費的判決,對法院來說真的可以是壹個突破。

當然,這並不是說這次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反而證明以前的壹些做法可能跟不上社會的發展。

“調平原理”被調平了多少次?反倒是很多網友壹直鄙視的美國司法,不僅僅限於填,還進壹步懲罰性賠償。

在我國的物權法中,實際上民法只能解決是否存在法律關系和請求權的問題,很難解決這個請求權應該實現多少的問題。我們翻閱條文,條文壹般止於“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民法典》第179條告訴我們: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7)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賠禮道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但是要花多少錢呢?在具體審判中只能依靠法官根據證據來判斷,而很多時候證據不僅能證明損失的存在,還能證明不清楚損失在哪裏。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確實有其必然性。

當然,我們也欣喜地發現,懲罰性賠償已經逐漸被引入到以消費者保護、勞動者保護、專利保護為代表的法律中。我們也期待更多的領域,即使不增加懲罰性賠償,至少在精神損害賠償上,或者在具體損失的認定上,我們會向前邁壹步。這些可能不是通過民法立法就能實現的,而是通過更多的案例被刊憲或者以案例指導。

民事處罰不壹樣。

從這個案例也可以看出,民事處罰不同,兩者的證明標準也確實不同。

很多網友覺得69萬的獎不算什麽,或者在劉鑫身上占了便宜;期待刑事處罰的網友很多。在此,我再壹次敦促大家,收起“什麽都不喜歡就馬上執行死刑”的心態。得不到就是得不到。惡有惡報,大家都很憤怒,但我們確實需要警惕刑事責任擴大化可能帶來的危險。

這絕不是對惡的姑息和放縱。最重要的是建立壹個責任體系,使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有效銜接。如果它不屬於刑事,那就要看它是否屬於行政,或者最糟糕的情況下,屬於民事。我們反對的是三種責任的差距太大,使得壹些惡行脫離了應有的制裁,而不是反對刑事責任範圍過窄。

在這種情況下,確實無法對劉鑫進行刑事處罰,但也可以通過民事責任來彌補和安慰江歌的母親。甚至,江歌媽媽最初期待的是劉鑫對情況的說明。

具體來說,本案之所以能夠認定民事責任,在於對壹個具體事實的認定,即“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險時,為了自保而不顧他人的生命安全,將江歌擋在自己的住所外殺害,顯然是錯誤的。”

在陳世峰的刑事案件審理中,“江歌不出所居”的前提似乎還沒有完全確定。但在民事審判中,從江歌母親提供的語音、文字記錄等證據來看,顯然法院認可了這壹事實的存在。

其實這也是在刑事案件不能救濟的情況下,民事案件可以救濟的壹個主要原因,就是兩者之間的證明標準不同。

刑事證明要求“排除合理懷疑”,民事證明壹般只需要“大概率”。如果用不準確的數字來表示,除了合理懷疑,可能是個不錯的分數,大概率可能隨著案件類型在85-95左右變化。

劉鑫的留言之前說“門鎖了”,後來又說沒鎖,因為江歌鎖了,等等。從民事審判的角度來看,法官完全有理由相信,門是為劉鑫鎖上的。

不僅如此,同樣的情況也存在於法院的推理中“在社會交往中,引入危險並維持危險狀態的人,有義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他人受到損害。”這種危險狀態不是壹種必然,而是壹種可能。對於民事來說,這種告知義務和預防措施的期待可能性明顯大於刑事責任。也正是因為刑民之間的這種證明標準的差異,才使得本案的民事救濟成為可能。

事實上,不僅在中國,在美國的辛普森案中,也存在這樣的證明標準差異,使得即使逃避刑事責任,仍然會有承擔保護網效果的民事責任。

規範與示範

最後,我不得不提到法院推理中的這兩段話:

“扶貧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信友愛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司法判決要守護社會道德底線,弘揚仁義道德,引導全社會尊重山江閣。作為壹名在異國求學的女留學生,她幫助了身處困境的同胞,給予了真誠的關心和幫助,也因為不法侵害而失去了生命。她無私助人的行為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應該表揚。受到了非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濟。”

法律不僅起著判斷規範的作用,也起著行為規範的作用。壹個有效的司法不僅僅局限於案件的結論,還需要帶來壹個審判示範和壹個行為示範來避免案件的發生。

除去正常的經濟增長帶來的案件增多,難道這種司法判決在引導全社會尊德行善方面做得還不夠嗎?各種虛假訴訟、技術訴訟橫行真的只是當事人的錯嗎?

此外,“劉暖喜作為江歌的朋友和救助人,在事發後並未心存感激,對死者親屬給予了同情和安慰。他反而用不恰當的話挑釁別人,進壹步加重了別人的痛苦。他的行為違背了常識和人情,應該受到譴責,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其實從這句話可以看出,如果劉鑫事後沒有這些令人作嘔的行為,法院很可能不壹定會支持江歌母親的訴請,但“她受到了非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濟”的直接責任對象目前正在日本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