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是有時效限制的,這個限制包括對投保壹方的限制-索賠時效,也包括對保險公司的限制-理賠時效。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壹般為 5 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壹般為 2 年。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險報案,然後提出索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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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答時間:2021-12-3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