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做好轄區內個體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個體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公約,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接受消防監督檢查。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壹)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其他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第八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壹)對本轄區內的個體經營場所進行消防監督和抽查;
(二)檢查村(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三)指導消防安全重點場所的防火滅火演練;
(四)向個體經營者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五)其他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壹)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發現的火災隱患;
(三)指導個體經營場所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工作;
(四)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第十條個體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壹)按照規定配置符合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保持完好有效;
(二)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3)遵守電、氣、火、油的安全規定;
(四)定期對經營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本場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六)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滅火和疏散;
(七)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撲滅火災,調查火災原因。
鼓勵個體經營者制定符合經營實際需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壹條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娛樂、餐飲、住宿等個體經營場所,以及易燃易爆危險品、油氣等個體經營場所,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場所,並以統壹方式在個體經營場所明示。
前款規定場所的個體經營者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壹)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明示火災警示;
(二)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演練;
(三)與相鄰生產經營場所和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第十二條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時,應當檢查個體經營者履行消防安全義務的情況,責令其改正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為。第十三條個體經營場所集中的建築物,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第十四條個體勞動者協會、行業協會、市場經營者等組織應當向個體經營者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鼓勵誌願者向個體經營者宣傳消防安全知識。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制定並實施本轄區個體經營場所年度消防監督抽查計劃。
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監督抽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不得影響個體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對個體經營場所的下列事項進行消防監督抽查:
(a)電力、煤氣和燃油是否標準化;
(二)是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3)疏散通道、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四)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住所設在同壹地點。
公安派出所發現個體經營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將抽查情況記入抽查記錄,並在抽查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將抽查記錄錄入網上消防監督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