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原則: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簽認和公示、公告制度。
評價程序:
⑴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後,對參與投標的公路施工企業不良投標行為進行評價。無不良投標行為的公路施工企業不進行評價。聯合體有不良投標行為的,聯合體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⑵履約行為評價。項目法人結合日常建設管理狀況,對參與項目建設的公路施工企業上壹年度的履約行為進行評價。對當年組織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項目法人可在交工驗收時提前確定參與項目建設的公路施工企業本年度的履約行為評價結果。聯合體有不良履約行為的,聯合體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⑶其他行為評價。負責行業監管的相應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施工企業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⑷省級綜合評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組織匯總投標行為評價、履約行為評價和其他行為評價結果,對公路施工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級,並公示、公告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路施工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提出申訴。
⑸全國綜合評價。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總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規定上報的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進行綜合評價並公示。同時,公布省級綜合評價結果和全國綜合評價結果。
實施細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時,可就履約行為檢查的頻率、組織方式等作出具體要求。制定的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報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