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不是消滅犯罪那麽簡單,本來執法對象是沒有犯罪意圖的,可正是釣魚執法者的引誘行為才觸犯了法律。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於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壹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
“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
第壹,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
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
“釣魚式執法”,是指為了打擊某種違法犯罪行為,由執法人員用“釣魚”的方式,對“違法者”加以處罰的壹種執法方式。這種執法方式歷來受到人們的詬病。最近上海“釣魚式執法”事件,把這壹執法形式推上了風口浪尖。“釣魚式執法”踐踏了什麽,值得我們深思。釣魚式執法”踐踏了法律尊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娛樂性遊釣和在尚未養殖、管理的灘塗手工采集零星水產品的,不必申請捕撈許可證,但應當加強管理,防止破壞漁業資源。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