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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國家禁止釣魚執法

我國法律規定執法人員嚴禁釣魚執法,所以釣魚執法是不允許的,這是對公民權利的侵害,不僅違背了道德,會給社會帶來壹定的負面印象,動搖人們對法律的信任,而且還損壞了國家執法部門的形象。

釣魚執法不是消滅犯罪那麽簡單,本來執法對象是沒有犯罪意圖的,可正是釣魚執法者的引誘行為才觸犯了法律。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於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壹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

“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

第壹,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

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

“釣魚式執法”,是指為了打擊某種違法犯罪行為,由執法人員用“釣魚”的方式,對“違法者”加以處罰的壹種執法方式。這種執法方式歷來受到人們的詬病。最近上海“釣魚式執法”事件,把這壹執法形式推上了風口浪尖。“釣魚式執法”踐踏了什麽,值得我們深思。釣魚式執法”踐踏了法律尊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娛樂性遊釣和在尚未養殖、管理的灘塗手工采集零星水產品的,不必申請捕撈許可證,但應當加強管理,防止破壞漁業資源。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