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到報警的,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內容;
2、到達現場並進行勘察;
3、對現場進行取證;
4、詢問當事人、證人並制作詢問筆錄;
5、根據勘察以及詢問結果制作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