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北大法寶徐祖澤訴寶鋼案判決存在諸多錯誤,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許多事實,

北大法寶徐祖澤訴寶鋼案判決存在諸多錯誤,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許多事實,

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精神的指引下,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排除大企業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幹擾,實事求是地判決案件,維護中華民族的民族尊嚴,保護發明人的發明創造,不讓某些人為了壹己私利,毫無理由地把中國發明創造的技術交給美國人!這個問題很容易解決。這個問題的細節可以參考許祖澤在法搜壹案的判決。com以及網友對這壹判決的評論。上訴人於2014年6月和2014年6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希望有關部門依照壹切法律行事,堅持有錯必究的原則,對本案作出公正公平的裁決。讓上訴人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溫暖。上訴人等待司法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嚴肅負責的處理,讓受委屈的發明人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決。希望司法部門在黨中央堅強正確的領導下,在十八屆四中全會法治精神的指引下,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糾正案件。讓年近八旬的發明家盡快得到公平公正的結論,取信於民。本案上訴人於2014年6月29日向最高法提出申訴。原因如下:1。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第三條: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焊絲,其特征在於,熔煉時的添加量為Y0.2-0.4%。本案法官出於某種不為人知的目的將其刪除。該權利要求明確規定,Y0.2-0.4的添加是煉鋼中的工藝要求,並非焊絲的必要成分,更談不上對實現涉案專利中的發明目的起到積極作用。煉鋼加Y在冶金行業早就知道,不需要創造性勞動就能獲得。寶鋼擁有先進的煉鋼設備。在使用進口優質鐵礦石的基礎上,省略了冶煉中添加Y的工藝要求,其生產的產品除Y外均屬於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這也是寶鋼自己在法庭上承認的事實),證明寶鋼產品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的發明技術完全等同。2.從1993年6月8日三家涉案企業分別於17年4月、1995年4月、1999年3月28日簽訂的《低碳微合金埋弧焊絲發明專利協議》可以證明涉案企業實施了該發明專利技術。涉事企業在之前協議到期時簽訂了續簽的補充協議。這壹切意味著什麽?我們不想問寶鋼在上述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提供的涉案專利產品是否含有Y?如果不含Y,則證明寶鋼使用不含Y的產品作為涉案發明專利的技術產品。這恰恰證明寶鋼在履行上述約定時,完全同意不含Y的產品是涉案發明專利的產品。3涉案三家企業在與甲方共同申報發明專利和國家發明獎時,原冶金部出具的專利鑒定證書和申請國家發明獎的材料中均不含Y,恰恰證明了寶鋼無Y的產品完全屬於本案專利的發明技術範圍。4.在涉案專利有效期內,三家涉案企業均按期履行了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年度專利費的義務,以保證涉案專利的有效性,維護其生產和推廣涉案專利的權利。5.本案庭審在舉證、質證過程中存在嚴重的不公平、不公正。上訴人提供了足夠的事實證據。審判員視而不見,拒絕接受這封信。接受寶鋼律師提供的所謂寶鋼產品全部使用美國專利說明書第3919517號的現有技術的偽證正常嗎?綜上所述,本案錯誤較多。當我們仔細回顧本案的判決時,可以發現,本案更多的法官和辯護律師無法自圓其說,自相矛盾,不合邏輯,不符合法律,不符合事實..上訴人年近八十。他為了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術報效祖國,努力從國外搞發明,結果卻卷入了壹場曠日持久的官司。老人很難過。希望有關部門能認真貫徹黨的依法治國方針,實事求是地審查此案,明辨是非,為發明它的老科技工作者還壹個公道!本案實際上是發明人要求專利權人支付發明費用的簡單糾紛案件。判斷對錯,做出正確的結論,不需要法官的腦子。因為三家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明確簽訂了《低碳微金屬化埋弧焊絲發明專利(即涉案專利)實施與推廣協議》。各方都有要約和承諾。之前的協議到期,簽訂了續簽的補充協議。在涉案專利有效期內,三家涉案企業按照約定定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支付涉案專利年費,以保證涉案專利的有效性,維護其實施生產的權利,促進涉案專利的應用。這壹切充分證明,寶鋼作為上述協議的簽署方,其根據協議承諾提供的產品屬於涉案專利產品。無論是否含有Y,寶鋼都應按照《合同法》和《知識產權法》的相關規定向發明人支付發明報酬。這是發明人合理合法的權利。比起那些貪官汙吏謀取不義之財,我不知道光明正大在哪裏...本案中的審判員繞開了“發明報酬糾紛”的實質,在Y上大做文章,實際上寶鋼的產品是否含有Y是壹個經不起推敲的偽命題。寶鋼作為專利權人,有權對自己的專利進行細微的改動,而這種改動根本不會影響涉案專利的發明創造性,也不會動搖涉案三家企業簽訂的協議所確定的實施生產和推廣涉案專利的既成事實!本案證據確鑿,任何否認事實、掩蓋真相的企圖都是徒勞的。希望有關人員尊重事實,敬畏法律,知錯就改,取得國民的諒解。這個案子有什麽問題?1.本案是職務發明人與專利權人之間關於發明人報酬的糾紛,不是專利侵權糾紛。審判員應當依照合同法、專利法關於支付發明人報酬的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糾正。然而,本案的審判員根據專利侵權的法律法規審理了此案。在法律適用上有明顯的錯誤。2.本案裁審員無視三家涉案企業簽訂了實施涉案專利的協議並履行完畢的事實,認定寶鋼沒有實施涉案專利。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要取得專利權人,必須依法履行兩項義務,壹是繳納年度專利費(即專利維持費),二是實際實施專利發明創造。本案審判員誤判寶鋼沒有實施涉案專利,這難道不是明目張膽地教唆寶鋼違反專利法嗎?這是知法犯法的行為嗎?這種判斷是荒謬的,可笑的,荒唐的,這是世人所評論的。3.寶鋼律師竟敢公然違背事實,稱寶鋼涉案專利產品是所謂美國專利說明書第3919517號的現有技術,提供偽證...本案審判人員沒有據理力爭,照單全收,同時作出錯誤裁定。這個案子是錯案嗎?人民有他們自己的認識。本案審判人員胸中的天平太傾斜了。據了解,本案上訴人已於2014年6月29日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送了起訴狀。寄往最高法院的快件號碼是105485678408。寄到最高法院的郵件號碼是105485680708。後來,他把補充材料寄給了最高法院。分別是2065438+2004年8月8日。郵箱:100388182109,2014年8月郵箱:1003808352609。希望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精神。認真落實中央政法委2014+01發布的《關於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意見》,盡快查處此案,讓受委屈的老科技工作者早日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

上訴人對這個錯案長期得不到糾正,感到非常不解。為什麽有關部門不能依法對這起錯案做出合理合法的結論?反而壹直拖拖拉拉,保持沈默,把黨組織的精神當擺設不落實,太傷老發明家的心了。不管案件對錯,妳總要給上訴人壹個合理合法的結論。希望中紀委監察部和中央政法委關註這個案件,希望兩方說清楚。

向本案的審判人員提幾個問題:

1.本案涉案的三家企業作為“低碳微合金化埋弧焊絲”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是否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該發明專利的義務?

2.涉案企業為實施涉案專利發明技術的生產、推廣、應用而簽訂的協議、補充協議是否為未實施涉案專利發明技術而簽訂?

3.在涉案專利有效期內,三家涉案企業按期、按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了年度專利費,以維持涉案專利的有效性。這壹切都是因為涉案專利沒有實施嗎?

4.既然本案審判人員重點關註Y,為什麽要主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第三條:3。根據權利要求1的焊絲的特征在於在熔煉過程中添加0.2-0.4%的Y。此內容已被完全刪除。用意何在?

5.為什麽審判人員會相信寶鋼律師所說的寶鋼專利權涉及的專利是利用No .的現有技術作偽證?3919517美國專利說明書,把我們自己的科技發明送到國外?妳這樣做是想達到什麽目的?既然如此,寶鋼為何申報涉案專利並獲得國家發明獎?

請依法實事求是地回答以上問題。既然可以把文章作為案例發表在網上,請公開回答網上的問題。法官是否依法公正辦案是試金石。

因為老人年近八旬,患有心腦血管疾病,沒有精力應付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他說他不是為了幾個獎勵在這裏討價還價。他為什麽這麽執著?完全是看到依法治國精神在偉大祖國深入人心,社會主義法制在各行各業得到貫徹和落實。因此,他請網友代表他發出上述呼籲。

本案的實質是專利權人與專利技術發明人之間依法應當支付報酬的糾紛,而不是專利侵權糾紛。在涉案專利權人依法繳納年費並簽訂協議和補充協議,在涉案專利有效期內實施涉案專利的生產和推廣的事實發生之前,本案審判人員實際實施涉案專利的發明技術,是否顯得不合理和牽強?

現在我們與本案審判員爭論的不是報酬問題,而是本案審判是否合法的原則問題。請本案的審判員和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報告他們的行為。壹些人無視黨中央的方針政策和上級組織的規定,讓人民群眾感到心寒和失望。希望有關部門狠抓司法機關的工作作風,讓官員多聽聽群眾的聲音,接地氣,踩踩腳。以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精神,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兩會已經圓滿閉幕壹個月了,兩會報道的回聲還在百姓身邊回蕩,但沒有壹個司法機關認真落實兩會。

我們想再問幾個關於本案審判人員的問題:

寶鋼是否是涉案發明專利第92105621.4號的專利權人?寶鋼為此獲得本發明專利授權和國家發明獎後,應依法履行哪兩項義務?

寶鋼等三家涉案企業依法簽訂《關於實施涉案專利發明技術生產推廣的協議》及補充協議後,將在專利發明有效期內依法定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專利發明年費,以維持專利發明的有效性。同時,寶鋼是否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實際實施涉案專利發明的發明技術,還是應當實施所謂的美國專利說明書第3919517號?

本案審查員將稀土Y作為本案的重點,為什麽只是刪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第3條,3。權利要求1所述的焊絲,其特征在於熔煉時添加0.2%-0.4%的Y/本獨立權利要求將Y定義為涉案專利產品的生產工藝要求。然後他說Y在涉案專利中對發明目的起到了積極作用。

以上問題應依法公開、實事求是地回答,以正視聽。

《民事訴訟法》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本案的事實是:

寶鋼是涉案的9210561.4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

2.寶鋼等涉案企業在申請專利公開並獲得授權後,依法簽訂了“實施涉案專利發明技術的生產和推廣應用”的協議。簽署協議的所有各方都有明確的提議和承諾。

3.寶鋼等涉案企業在92105621.4的涉案發明專利有效期內,定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支付年度專利費。

本案應以專利法關於專利權人被授權後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為依據。

本案是寶鋼等涉案企業作為96105621.4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簽訂協議及補充協議實施專利發明技術並依法繳納專利年費之前,發明人與專利權人之間發生的賠償糾紛。判決的要點應該是:

1.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請求權基礎。

2.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給付義務主體。

3.如何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

本案應當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糾正和裁定。本案法律適用存在明顯偏差。

寶鋼等涉案企業是96105621.4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沒有人將其作為該發明專利的侵權人起訴。這個事實必須澄清。

提出以上觀點,不是為了稿酬,而是為了明辨是非,維護中國人民和國家的法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