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具體采購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3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
因此,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有三種情況:
1.需要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
2.澄清或者修改的時間距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足十五天的,應當征得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書面同意。經書面同意確認後,投標文件的遞交截止時間不得更改。
3.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具體采購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三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在指定媒體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