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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C和SASAC的功能有什麽不同?

SASAC主要合並了原來三個部委的職能:壹是中央企業工委的所有職能;第二,國家經貿委有幾個職能,比如指導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三是財政部的部分職能,如國有資產的登記和處置由財政部負責。此外,勞動部負責的工資總額管理將來也可能並入SASAC。“兩會”後,首先要做的可能是中央編辦確定SASAC的編制、職能和機構。

具體來說,SASAC的主要職能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和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代表國家向壹些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通過法定程序任免和考核企業負責人,根據經營業績進行獎懲;通過統計和審計監督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依法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是負責調控近期國民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部門。

壹、功能調整

(1)指定的功能。

1.將質量管理職能交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2.將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職能交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3.將口岸管理職能交給海關總署。

4.將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交給財政部。

5.將組織協調全國救災的職責賦予民政部。

(2)分配的功能。

1.制定產業政策和調整產業結構,引導企業和商業金融投資方向的職能。

2.原電力工業部和水利部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3.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承擔的中西醫結合行業管理職能。

4.原機械工業部承擔的組織協調重大技術裝備研制的職能。

5.原冶金工業部承擔的國家黃金行業管理職能。

6.原勞動部工業司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能,由部改為局。

7.外經貿部承擔的外貿貨運協調職能。

8.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工業部門的經濟調節、生產經營、投融資導向、技術進步、配套軍工、進出口等職能(以下簡稱委托國家局)。

9 .審核大型企業和企業集體稽察特派員的稽察報告功能。

10.指導中小企業改革和發展。

(3)轉換函數。

1.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建設的項目不再審批,改為項目登記備案制。

2.不再編制和下達年度調控計劃,改變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的目標和政策。

3.逐步將企業自營進出口審批制改為登記備案制。

4.不再審批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變更工商自動登記制度。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國家經貿委的主要職責是:

(壹)監測和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情況,調整國民經濟目標運行;制定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向國務院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家產業政策,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和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聯系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指導其改革調整。

(三)組織制定工商業綜合經濟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指導國家局制定行業規劃和法規;制定電力(含水電)、醫藥、黃金等行業規劃和法規,實施行業管理。

(五)研究和規劃優勢產業投資布局,定期發布項目投資指導目錄,指導工商企業投資和國家贈款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方向,登記和監管項目,納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總量平衡;研究制定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制定並監督工商領域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提出利用國外貸款投資工商企業;研究制定政策,監督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和經營權;引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實施企業當年境外投資計劃。

(六)研究和指導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制定規範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法律和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情況,並組織調控;組織制定和協調國內外貿易政策和進出口政策,商國家計委編制關系國計民生、大宗和重點工業產品及原材料的進出口計劃,根據經濟運行情況調整計劃並報國家計委備案;協調外貿貨運;承擔全國繭絲綢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企業工作,對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規則;研究制定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企業制度改革方案,推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研究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指導國有企業管理,扭虧為盈,減輕企業負擔;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和發展;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企業管理者的培訓。

(八)研究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政策法規;提出需要國務院派出稽察特派員的國有企業名單,審查稽察特派員提出的稽察報告。

(九)研究企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指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的研制;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處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壹)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人事管理和黨務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國內貿易局、國家煤炭工業局、國家機械工業局、國家冶金工業局、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國家輕工業局、國家紡織工業局、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