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交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法定行政機關審查決定的壹項行政法律制度。其法律依據是《行政復議法》。
假冒商品是指逼真地模仿其他同類產品的外部特征,或者未經授權復制、銷售已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以假冒他人產品的行為。在當前市場上,主要表現為冒用和偽造他人商標、標誌;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冒用優質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和生產許可標誌的產品。
假冒商品是指含有壹種或多種不真實因素,會引起公眾誤解的商品。假冒偽劣商品可以分為兩種:假冒商品和劣質商品。假冒偽劣商品是假冒偽劣的物質產品,不包括精神產品。它的特點是不真實的因素和社會危害。2020年5月27日,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發布《2020年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
假冒商品:在制造商品時,逼真地模仿其他同類產品的外部特征,或者未經授權復制、銷售已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以假冒他人產品。在當前市場上,主要表現為冒用和偽造他人商標、標誌;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冒用優質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和生產許可標誌的產品。
假冒偽劣商品:指生產、經銷的商品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質量、性能指標達不到頒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要求,甚至是無標準生產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