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的概念:是指壹種在憲法之下使政治運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狀態,它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被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憲政的實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權力,同時要保障公民的權利。
(1)憲政以“法之法”的憲法為基礎;
(2)憲政意味著對於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權利並制約政府權力;
(3)憲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憲政包含著意識形態和文化觀念。
憲法的概念: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憲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政和憲法的關系:
從根本上講,憲政確立與否,不僅僅取決於擁有壹部有形的憲法,而更重要的在於與憲政的基本要求相統壹的憲法的從價值基礎、政權結構及其保障機制等實質內容。
在形式上,憲政有賴於憲法;而在理念上,憲法形式也脫離不了人們對憲政所追求的理想價值成分。憲法壹旦頒行就成為實施憲政的依據,指導憲政建設的運行。而憲政所負的使命是,既要實施憲法,又要完善發展憲法。這裏,憲法和憲政具有形式和內容的辯證統壹關系。憲政對於憲法的意義在於,首先它是防止列寧所說的“虛假憲法”產生的唯壹手段。
列寧指出:“當法律同現實脫節的時候,憲法是虛假的;當它們是壹致的時候,憲法便不是虛假的。”憲政是憲法的支柱、動力和靈魂,有憲法而無憲政,憲法便失去其真實性、有效性;
其次,憲政是驗證憲法“正當性”的關鍵環節。憲法的“正當性”特指憲法內蘊的應然價值取向,憲法規範應體現公認的立憲主義的憲法觀念和精神,表達人民的意誌和利益。
總之,實行憲政在正常的條件下,固然是以正當性的憲法為前提,無憲法即無憲政,正當性的憲法是憲政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而憲政又是憲法的靈魂所在。沒有憲政動作,憲法就徒有其名,虛有其表。憲法是依賴憲政來得以實施、維護和發展完善的。憲法權威的樹立,憲法的實施、完善和發展是寓於憲政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