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分1個月或1個季度壹次繳納稅款的營業稅納稅人,應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以10或15日為第壹期繳納稅款的,應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按月或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於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三)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和自行申報的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於次月7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年所得654.38+0.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生產經營所得按月預繳稅款,納稅人於每月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季度預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季度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結束後,納稅人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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