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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寫簡稱不寫全稱可以嗎?

銀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寫簡稱,不用全稱。

發票管理規定中未規定銀行全稱和簡稱,實際工作中銀行名稱簡稱。比如中國農業銀行XX支行只寫中國農業銀行XX支行。嚴格來說,不建議速記,寫全名比較保險。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只認證票面上的以下信息:

1,發票代碼;

2.發票編號;

3.開票日期;

4.密碼區;

5.總價和稅金;

6、買方的稅務識別號;

7.賣方的納稅標識號。

以上七項信息只要有壹項錯誤,認證就不會通過,其他信息錯誤,不影響認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在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第二十壹條納稅人進行應稅銷售的,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買方是個人消費者;

(2)免稅條款適用於應稅銷售。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未按規定保存本規定第八條所稱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壹)沒有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三)未裝訂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與認證壹致的認證結果清單的;

(四)未經稅務機關檢查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