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或者未依照本條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的,由作出許可決定的有關部門予以撤銷。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許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所得,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相關許可,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再符合直銷經營許可條件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
第四十二條直銷企業違反規定,超出直銷產品範圍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違法經營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欺騙性、誤導性宣傳和促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直銷企業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違法經營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直銷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
第四十四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招聘直銷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違法經營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直銷員許可證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違法經營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講解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授課人員為直銷培訓員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培訓員資格。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為直銷員組織業務培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直銷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直銷員資格,對直銷企業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違法經營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直銷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和披露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壹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違反《MLM禁止條例》的違法行為,依照《MLM禁止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直銷企業設立直銷企業協會等群眾團體,應當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並持批準文件依法申請登記。
第五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投資者在境內投資設立直銷企業並從事直銷活動的,參照本條例有關外國投資者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新華社北京9月2日電)
詳見:/GB/1026/3664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