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登記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個人、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對於家族企業,家族成員中的主辦經營者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開業、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委托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辦理登記。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實行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中變更經營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壹條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書。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年檢,登記機關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壹年度的經營情況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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