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是與智力活動創造者的人身不可分割的專有權利,如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等。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指享有知識產權的人基於這種智力活動的成果獲得報酬或者其他物質利益的權利。
擴展數據
侵犯知識產權應確立以下原則:全額賠償原則和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第壹,全額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又稱全部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中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通行做法。現行trips協議第45條規定:“因侵犯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賠償”,侵權人向權利人支付的款項“可包括適當的訴訟費”,這是全部賠償原則的體現。
二、法定賠償標準原則
鑒於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殊性和損害事實及後果的不確定性,許多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規定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制度。這在版權立法中尤為突出。
美國《著作權法》第504條規定,侵權人對其侵權的每件作品可支付250美元至65438美元+00000美元的賠償金,情節嚴重的每件作品可增加50000美元的賠償金。trips協議第45條也有法定損害賠償?預定損害賠償。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知識產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