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規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是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是債權人,債務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法履行義務。
第八十五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八十六條債權人為兩個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有兩個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第壹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國務院辦公廳-勞動保障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