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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性:

壹、質押物能否善意取得?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質權可以善意取得。

1.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這是質權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質權人接受質押時是善意的。判斷質權人是否善意應采用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讓人善意,原權利人應證明受讓人是否惡意。如果不能證明是惡意的,則推定為善意。如果質權人善意舉證,則是加重質權人負擔的行為,不利於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對價取得質押。無償取得質權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在有償質押的情況下,合理對價也是衡量質權人在取得質押時是否善意的壹個標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質押的取得壹般以支付壹定的對價為條件,體現了質押取得的壹般規律,而違反這壹規律的財產轉移可能會使人對交易是否善意產生懷疑。

4.質押財產已交付給質權人。占有的轉移,即質押財產的交付,是善意取得的條件之壹。如果雙方只是達成協議而沒有轉移質押物的占有,則不能發生善意取得質押的效力。

二、質押合同

設立質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

4.擔保範圍;

5.交付質押財產的時間和方式。

第三,善意取得的情形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房地產或者動產的轉讓依法應當登記,且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