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電子專利申請)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申請電子專利的,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註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
開辦電子專利申請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申請人委托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無需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第壹條為了規範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電子專利申請)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申請電子專利的,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註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
開辦電子專利申請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申請人委托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無需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