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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組織的名稱是:山西省焦化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Shanxi Cok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SXC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全省從事焦炭生產、運銷的企業、焦炭期貨和相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等團體依法自願組成的,以維護焦化行業整體利益和協會成員利益為目的的、非盈利性的、全省性的焦化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家和山西省焦化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推動全省焦化行業結構的優化和技術進步,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安全生產,嚴格自律,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壹為目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關註社會、關註民生,為會員提供真誠、全方位的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全省焦化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第四條 本會所稱的焦化行業,是指生產、經營焦炭,以及對焦炭生產過程中的伴生物進行回收、加工的產業。

第五條 焦化產業的發展,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控制總量、科技進步、優化結構、綜合利用、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制定涉及焦化行業的政府規章、公***政策、行政措施和行業發展規劃時,按有關規定,應當事先聽取本會的意見,或者組織有關本會參加的聽證會。

第七條 本會接受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本會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勁松北路31號 。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本會的任務:

(壹)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焦化行業結構調整方案和實施辦法,以《山西省焦化產業管理條例》為準則,向企業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溝通政府和企業之間的聯系。

(二) 鞏固和完善中國焦化信息網站,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及時分析焦炭市場變化情況,向會員單位通報市場需求和焦炭市場預測情況,為會員單位的生產經營提供決策依據。

(三) 開展調查研究,建立企業檔案,為政府焦炭產業結構調整和省內焦化企業的布局、技術改造提供決策依據。

(五) 規劃以及行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提出立法建議,參與立法調研,向會員和會員單位提供法律咨詢,以及相關的法律服務。

(六) 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建立行業誠信行為規範,開展行業誠信行為評價與考核,溝通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系,營造焦化行業良好的生產和營銷環境。

(七) 組織行業培訓、技術咨詢、技術交易、科技攻關、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推薦大專院校的優秀畢業生到焦化企業就業。開展“職業經理人”的考評、認證工作,提高焦化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生產、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八) 指導協調或代表會員單位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等方面的應訴工作,向政府提出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的調查申請並協助政府完成相關調查。

(九) 參與制定、修訂企業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服務標準和質量規範等,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十)指導會員改善經營管理,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壹)承擔法律或者法規授權、政府委托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二)協助政府對焦化企業進行兼並和重組,逐步形成標準化、集約化的大型焦化產業集團。

第九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政策咨詢,信息、技術咨詢服務,中介服務,培訓企業人才,國際間交流交往,維護焦化企業和焦炭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提供融資擔保,促進經濟貿易,規範市場運作,保證公平競爭,以及廣告宣傳等。

第十條 本會的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的整體利益要求,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本會的正當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十壹條 行業協會應當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公***管理事務和業務活動,根據國家和民政部的有關規定,雙方應簽訂服務協議,由政府向協會實施購買服務,按酬付費。

第十二條 本會代表山西省焦化行業整體利益,建立預警機制,積極應對山西焦炭出口貿易活動中的國際爭端。

第十三條 開展焦化行業的評比表彰活動,對焦化行業的“十佳”“五十強”企業和優秀企業家以及誠信經營的生產和運銷企業定期進行表彰。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熱心從事焦化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均可加入本會。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自願並擁護本會的章程,按時交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 團體會員:在山西省內註冊登記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焦炭生產企業、運銷企業、經營出口焦炭的企業;國內外知名的相關企業;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焦化行業有關的行業組織、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及外省駐晉辦事機構。

(二)個人會員:焦化行業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知名人士和熱心於焦炭事業的各類人士等。

第十五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

(壹) 應由兩名以上理事會成員或單位推薦,然後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 由本會秘書處審查後,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 由秘書處登記建檔,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 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 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 有監督、檢舉的權利。

(六) 有退會的自由。

(七)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利益。

(二) 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三)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壹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勸其退會或除名,並交回會員證:

(壹) 會員不履行義務,不執行本會協調意見,經勸告不改。

(二) 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和榮譽。

(三) 凡兩年以上不按規定繳納會費,不參加協會會議或活動的。

第十九條 本會尊重會員單位的經營秘密和個人會員的隱私權,為企業和個人保守秘密。未經企業或個人同意不發布某個企業和有關個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個人秘密。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本會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主持。

第二十壹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特殊情況,在半數以上會員認為有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任務:

(壹)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二)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本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通過民主協商,由有影響、能代表行業優勢的會員差額選舉若幹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壹般每年召開壹次。

理事會設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幹名。會長由對全省焦化行業做出突出貢獻、有影響的省級領導擔任。副會長由行業內生產或運銷有壹定規模和影響的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領導擔任,經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成員資格:符合焦化產業政策的焦化生產企業;市級以上的焦炭產、運、銷管理企業;重點產焦縣(市)的焦炭產、運、銷管理企業;重點焦炭出口外貿企業;焦炭產業鏈上的上下遊企業;從事焦化研發的科研院所和設計單位及有關高等院校;扶持焦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機構;為焦化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專家和學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責:

(壹) 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討論批準新會員,表決勸退或除名會員。

(三) 提出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四) 提出並審議通過本會章程修改意見。

(五) 審議本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六) 確定和調整本會辦事機構。

(七) 決定表彰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及會員單位。

(八) 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的人員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享受第二十五條(二)、(三)、(四)、(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工作由會長主持。會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長的職權:

(壹)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必要時可授權副會長、秘書長簽署文件。

(四)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重大事項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特殊情況時,會長行使特別裁定權。

(五) 有權委托常務理事會秘書長或其他成員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六)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政治素質好,在焦化行業中有較大影響,而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為本會秘書處。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秘書長指定的副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工作計劃,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和批準。

第三十壹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行業、地區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在本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幹辦事機構。根據本會當前的實際需要,本會暫設“四部四委”,即綜合事務部、政策信息部、業務發展部,市場交易部、焦化專家委員會、法律專家咨詢委員會、化產品專業委員會和熱回收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的職權:

(壹) 對理事會及理事會會長負責。

(二) 主持秘書處工作,處理其他日常事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家委員會、經濟實體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家委員會和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家委員會和經濟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理事會會長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行業自律

第三十四條:實施行業自律,是全省焦化企業貫徹《山西省焦化產業管理條例》,落實國家和省級產業政策,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和發展循環經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形式;是焦化企業和會員單位誠實守信、遵章守紀、公平競爭、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有效途徑;也是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行業自律的主要目標

(壹)生產總量自律。根據市場需求及會員單位的生產能力,組織和協調生產企業在生產工藝允許的前提下調控生產量,按比例減產,防止出現焦炭生產過剩的局面。

(二)價格自律。根據市場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價格協調會議,組織生產、經營企業研究制定統壹的焦炭出省、出口行業基準價,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手段,以焦炭聯盟或大型焦化企業的名義,定期發布焦炭價格指數,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環境保護自律。引導、組織和協調生產企業自覺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落實政府的相關政策,引進和開發先進技術,搞好節能減排,努力做到低排放,少汙染。

(四)循環經濟自律。焦炭生產、經營企業要最有效的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把經濟活動組織成壹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閉環流程,原則是資源“減量化,再使用,可循環”,延長產業鏈條,互為源頭,互為依托,***同發展。

(五)社會責任自律。企業在獲取經濟效益的同時要承擔社會安全、國家發展、社區建設、勞工權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責任。焦化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關心員工生活,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員工的生產積極性。要關心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遵章守紀,依法納稅,為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做貢獻。

(六)市場營銷自律。維護營銷秩序,防止競價傾銷、約束惡性競爭、欺行霸市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七)清潔生產自律。引導焦炭生產企業遵守國家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組織和協調焦炭生產企業根據國家制定的煉焦行業的清潔生產標準,自覺主動地開展清潔生產,使汙染物產生量、流失量和治理量達到最小,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按照國家制定的焦炭準入標準和清潔生產的有關規定,倡導焦炭生產企業進行清潔生產自查審計。

(八)安全生產自律。積極組織和協調焦炭生產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活動,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與有關管理部門相配合,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九)質量品牌自律。要通過技術和產品標準的制定與測評,引導企業強化質量管理,擴大優質產品在國際市場的占有率。杜絕假冒偽劣產品沖擊國內外市場,加快焦炭品牌的創建工作。

(十)企業形象自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引導企業深入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走壹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汙染少、人力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逐步樹立企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六條:自律實現途徑:

(壹) 本會根據需要、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針對不同的活動適時制定專門的自律規範。

(二) 本會要發揮協調功能,及時調理焦炭生產、經營企業間的摩擦與糾紛,促進企業的個別行動變成協調壹致的行業行動。

(三) 董事長、總經理、高層管理人員自律意識的建立和全體職工的自覺行動是實施自律的關鍵。為了實現行業自律目標,本會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專題培訓,加快培育壹支有自律意識的高素質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從而快速、高效地實現全省焦化行業自律的總體目標。

第三十七條:激勵機制:

對行業自律好的企業,要實行如下優惠待遇:

(壹) 本會在評選“十佳”、“五十強”企業時要予以優先考慮。

(二) 要對行業自律好的企業給予良好的信譽支持。

(三) 可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技術、融資擔保等服務。

(四) 在發生國際貿易爭端時,要啟動預警機制予以援助。

第三十八條:約束機制:自律秩序可以視為法律所要規範秩序的延伸。生產、經營企業要相互監督,自覺遵守自律規範。對嚴重違反的要建議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在運銷、投資、信貸、出口資質、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年檢等方面對其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並向政府或相關部門建議在媒體上予以曝光,是會員單位的要提出批評、勸其退會,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 會員按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 國內外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資助與捐助。

(三) 利息收入。

(四) 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經費支出主要有:

(壹) 本會開展活動的支出。

(二) 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保險及其他支出。

(三) 本會聘任人員和聘任專家的報酬及差旅費支出。

(四) 本會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支出。

(五)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的其他開支。

第四十壹條 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必須由兩人擔任或兼任。認真進行財務核算,定期進行財務審計。

本會的財務活動要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制度,堅持勤儉節約、合理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請求本會退還已繳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以保證本會財產和經費的穩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如需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報民政廳備案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會二分之壹以上會員代表提出本會解散或由於合並、分立等原因需要註銷時,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在15日內立即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審議,解散議案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後,報有關部門批準方為有效。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後的剩余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社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