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討論壹下中國古代宗族的歷史發展軌跡,以及妳對宗族制度的理解。

討論壹下中國古代宗族的歷史發展軌跡,以及妳對宗族制度的理解。

“二丫?親屬釋義:“父之黨為宗族”[1]。換句話說,宗族是指以父系血緣關系為紐帶的群體,不包括以婚姻關系為紐帶的母系家族和妻系家族。這是相關學者最廣泛接受的宗族定義,也是本文采用的定義。宗族是壹種傳統的組織,但是宗族的居住程度和宗族的形式是變化的。現在人們通常所說的宗族或家族是在宋代之後形成的,在明清時期達到頂峰。所以我們現在所指的所謂“傳統宗族”或“宗族傳統”,並不是壹個古老的傳統,而是自宋代以來的傳統。本文將闡述中國歷史上宗族聚落的變遷,對不同時期普遍的宗族形態進行簡單的比較,描述中國南北方宗族聚落和宗族勢力的強弱差異,並分析產生這種差異的原因。

壹、中國古代宗族聚落的歷史變遷

1,宗法

如前所述,氏族是“父之黨”,“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母系社會當然沒有氏族。壹般認為,氏族起源於宗法社會。考古資料發現,在我國壹些新石器時代遺址中,許多小房子與個別大房子並存,說明當時已經出現了小家庭,並有壹定程度的社會分化和組織。如、黃的《論仰韶文化的家庭形態》壹文,認為仰韶文化和龍山文化都反映了以個體家庭為基礎的社會家庭形態,是壹夫壹妻制的個體家庭。推斷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過渡的時候,以父系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族集團開始形成,以前是氏族和家族之間的二級血緣組織,也就是說有家族、氏族、宗族三層組織。從傳說中部落之間頻繁的戰爭來看,氏族組織是當時氏族、宗族、家族三級中占主導地位的組織。至少,宗族比宗族強大。但是在三皇五帝的史前時期,甚至有了甲骨文的商朝,歷史的細節已經失傳了。

歷史上所謂的“宗法制”在西周時期得到完善並達到頂峰。宗法制度的核心是直接繼承制度。王國維在1917年出版的《論殷周制度》壹書中得出商人沒有宗法,有封建制度的結論。陶希聖還認為,西周以前沒有完整的宗法制度。商朝末年以前,土司的繼承基本上是自發的,並沒有自覺地確立為壹種制度。“兄弟情”在商朝的繼承中時有發生,尤其是在其他貴族中。直到商朝末期,土司繼承制度才正式確立,西周才最終形成完整的宗法制度。然而,在西周,“禮”卻“不亞於庶人”,也就是說,在宗法制度下,只有貴族才有宗族。當然,在貴族氏族制度下也有小家庭,但按照宗法制度,氏族統治這些小家庭,小家庭依附於它們。至於平民,只有小家庭,沒有宗族雜居,也沒有宗法制度,只是小家庭依附於貴族宗族。

西周的宗法社會是和分封制聯系在壹起的。在分封制下,最高統治者是周天子,把自己的兄弟、士子和部分豪傑分封為諸侯,諸侯把自己的士子和部分臣子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把自己的士子和部分臣子分封為士。各級掌權者也是氏族之子,實行首輔繼承制。各級宗族,上稱小宗,下稱大宗,“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兄弟”。這樣就形成了從皇帝-諸侯-卿(大夫)-士的嚴密的金字塔氏族結構。各級族長還擁有封地的政治、軍事、司法等權力。皇帝的疆域稱為天下,諸侯的疆域稱為國家,清(大夫)和士大夫的疆域稱為家(這裏與國家對稱的士大夫的“家”也是壹個政治單位,對疆域擁有政治、軍事、司法等各種權力。所以有孟子說“國千倍,家百倍”)。各級領主形成了層層依附的政治和宗法隸屬關系。從而構成了壹個家族與國家融為壹體,政權組織與宗族組織融為壹體的龐大等級體系。

春秋時期分封制難以為繼,宗法制有所放松。西周末年,壹些諸侯逐漸壯大,周天子逐漸失去了征服諸侯的權力,宗法制在各諸侯國的控制力大大削弱。春秋末期,封建制度瓦解,宗法制度瓦解,就連正逢其時的孔子也有“禮崩樂壞”的天賦。軍閥混戰不休,強者吞並弱者,“王道”逐漸被“霸道”取代。少數實行“霸道”的諸侯,在與其他諸侯的爭鬥中愈來愈強,對紂王不敬,甚至稱王。他們對士大夫實行嚴格的控制,有目的地削弱士大夫家族的權力。因此,各諸侯國紛紛廢除石清石碌制度和分封制,利用各種機會將貴族封地改為郡縣,甚至實行“合家歡”,打破士大夫的宗族組織,小家庭化。因為,只有打破內部整合的宗族組織,使小家庭直接面對國家政權,才能實現更高程度的國家整合,維護國家的中央集權統治,才能在對外戰役中調動全國力量,打敗其他同樣實行“霸權”的諸侯國。顯然,這次“改革”實施得最徹底的是當時的秦國,也正是秦國最終取得了霸權,建立了統壹的秦朝。

郡縣制取代了封建制,官僚制取代了宗法制,“補戶聚民”徹底改變了中國的社會結構。秦統壹六國後,直到漢初,除了六國的幾個舊氏族外,中國很少有大規模居住的氏族。以小家庭為基本社會組織,少數強氏族的社會結構壹直延續到西漢中期。秦末天下大亂,在眾多崛起的武裝集團中,基本沒有以血緣關系為主要紐帶的宗族勢力,更多的是以地緣關系等舊關系組織起來的。如陳勝、光武起義的骨幹是盧佐,被派往漁陽駐防;項羽集團的主力是“江東子弟”。劉邦集團的核心人物,如蕭何、曹參、盧綰、王陵、周易、樊噲、夏侯嬰、任敖、周暢、周波等,都是劉邦的老鄉或舊友,鮮有劉氏子弟。司馬遷在《史記·自漢以來諸侯年譜》中說:“天下之初,骨肉同姓少。”分封的諸侯王中,只有劉嘉和劉澤與劉邦同姓。但異姓英雄封諸侯的做法很快就變成了只封劉姓,不封異姓王。

2、士族、宗族。

西漢二百多年(公元前207年至公元25年)的和平環境,造就了壹些宗族。不僅分封或發配各地為官的劉氏皇族不斷發展,而且在全國各地形成了大大小小的許多劉氏宗族,其他強大的宗族也逐漸形成,形成了強大的勢力。西漢中期以後,對儒學的排他性尊崇也促進了古代宗族職能的復興,而對儒學的吸收則使權貴宗族成員變得溫和,部分權貴宗族成員進入國家官僚體系,掌握各級政權,“士紳”開始形成。在西漢末年的戰爭中,宗族的力量已經顯露出來。與秦末不同的是,這壹時期很多武裝集團的核心都是由宗族勢力組成的。例如,在漢武帝孫領導的武裝集團中,就有不少劉的子弟,而河北豪強先後帶著宗族、子弟和客人來到,是這個集團最終取得政權的強大支柱。

東漢政權建立後,劉秀對農民實行了“租界政策”,對豪族也做出了許多讓步,進壹步“士紳化”。經過東漢(公元25年-公元220年)近200年的成長,到東漢末年,權勢家族,尤其是壹些成功實現“士紳化”,控制各級政權的權勢家族,已經成為社會的主導力量。從東漢末年到三國時期,宗族的力量更加明顯。在各大武裝集團中,有許多強大的部族。東漢末年,袁紹、袁術、孔融等集團如此,魏、蜀、吳也是如此。在曹操集團中,有曹氏、司馬氏等家族,還有相關文獻中經常引用的儲旭氏、李典氏等家族。陳壽寫《三國誌·舒威·儲旭傳》說,楚“集少年宗族千人,* * *堅墻禦敵。”《李典列傳》說“宗、派三千余家”。孫吳政權的基礎是江東宗族。劉備的蜀漢政權,既使用了現成的宗族勢力,又采用了劉官張三的準親族形式。

兩晉南北朝時期,強族共居的格局達到頂峰。在和平時期,這些宗族生活在壹個地方,管理財產,兼並土地,吸收歌謠,做官,不斷擴大宗族勢力。戰爭期間,或建造碼頭,聯合起來保護自己;或者帶著家人流亡,移居外地;或者加入更大的武裝集團,壹些宗族成員成為某國的公務員和武將。當時在中國的北方,到處都是大宗族雜居。發生戰爭時,有許多碼頭和城堡,氏族從北向南遷移。如《晉書》載:“永嘉之亂,民流亡而聚於屯”,《時代英雄聚於屯》(蘇軍傳),《關中城堡三千余座》(傅堅註下)。西晉八王之亂時,周宇“引同族、普通姓至虞山”,晉末“引親黨家數百人避懷思”(《晉書·祖逖傳》)。《太平禦覽》有:“冀州郡,百余堡垣。”這些人生活在緊密的社區中,聚集在村莊裏或成群結隊地移動,其人數往往達到數千甚至數萬。

這壹時期的壹些強勢宗族,學術界通常稱之為“士紳”或“宗族”。這些權勢家族往往與政治組織關系密切。當官的名門很多,壹代又壹代的重復。與春秋以前不同,這壹時期的官職不是世襲的,而是壹種選拔官員的推薦制度。但是顯赫的家族都是互相聯姻,成為世交,互相保護。推薦人和被推薦人通常都是本家的人,甚至按弟弟選官也在壹定程度上制度化。因此,家譜的研究正在蓬勃發展。“如果有分科選舉,壹定要查家譜,考真偽。”有句話叫“上品無貧,下品無紳。”除了這些與政治組織關系密切的士紳和族人外,還有許多居住在聚居地的人,稱為平民。也就是說,宗族聚落是從西漢到唐代相當普遍的人口聚落形態。但是,“士紳”和“宗族”在社會中占主導地位。

名門望族互相標榜,控制著高官厚祿,甚至有些名門望族,尤其是山東名門望族,都不願意娶公主為妻,因為李雖然是皇族,但他的知名度不高不等於山東名門望族。然而,畢竟士紳和宗族走向衰落。南北朝十六國時期,雖然士紳依舊繁盛,但戰亂頻仍,尤其是北方。由於少數民族遷徙,漢胡雜居,在文化上不可避免地融入了“胡風”,宗族意識開始弱化。戰爭本身也使宗族陷入不穩定狀態,壹些宗族分散甚至消亡。隋朝開始實行科舉選官制度,從而剝奪了舊宗族的壹些特權,削弱了強宗族與官職的聯系,加上隋末農民戰爭的影響,宗族的勢力開始衰落。但是在隋末的戰爭中,宗族勢力仍然存在於各種武裝集團中。進入唐朝後,科舉制度逐漸完善,唐朝皇帝有目的地打壓貴族家庭。因此,唐中期以後,士族和宗族進壹步衰落,無法再起主導作用。唐末戰爭對士族又是壹次致命的打擊。唐後期,藩鎮拉鋸之勢已成。唐朝壹旦崩潰,就進入五代十國的混亂時期(中原出現五代,南方和河東地區存在十個地方政權)。戰爭期間,武力受到尊重。除了戰爭本身的影響,文人和儒家的地位自然下降。而且五代(後唐、後金、後漢)統治者中有三個是北方少數民族沙陀人,扶持宗族的意識形態大大削弱。宗族居住之風雖猶存,但已失去了士紳們曾經與政權交往的權力,內部凝聚力也大大削弱。

3、庶民氏族

北宋重新建立統壹的政權後,為宗族的重新發展壯大帶來了和平穩定的環境。決心維護社會秩序的宋儒學及其明清繼承者為宗族的重建提供了思想基礎。政治制度和國家政策的變化為宗族復興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和行動空間,而宗族自身的利益訴求則提供了微觀動力。因此,宗族聚落在壹些地區得到了復興,並在明清時期得到了發展,宗族的形式也發生了壹些重大變化。

面對社會結構松散、秩序混亂、人情淡漠的現實,中國理論家張載、程頤率先倡導重建宗族,以“尊宗族、容宗族”,為建立其理想的社會秩序提供微觀基礎。朱將這壹思想完善、具體化並付諸實踐,設計了與古代宗族制度相關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宗族制度和組織模式,包括宗祠、族田、祭祀、家法、禮儀、族長等。北宋仁宗祐元年(1049),範仲淹在吳縣設立“田義”,扶持本族民眾,辦“義學”,教育本族子弟。此後壹直到清末,宗族壹直由主流意識形態維持,得到各級士紳的支持。從宋代到明清,乃至民國時期,中國的傳統知識分子,包括宋代朱、明初著名理學家宋濂、清代曾國藩等壹大批知名文人和大臣,大都積極參與宗族活動。他們不僅是自己宗族活動的參與者、支持者甚至領導者,還參與親友修譜、立碑等活動。

宋朝以後,歷屆政府也對宗族采取寬容甚至鼓勵的政策。很多文獻都提到,中國傳統社會的國家權力組織“止於縣級”。這種概括似乎過於簡單化了。我國實行郡縣制後,秦漢時期有“三長老”、“亭長”等“鄉官”。此後,村制壹直在不斷變化,但在很多時期,仍有“村官”存在。到了宋代才“完成了鄉官制向職役制的轉變”[10]。不管秦漢至唐代的“鄉官”是否屬於官員,至少可以認為,與前朝相比,宋代以後的農村與官方的國家權力組織的聯系更加間接,“鄉官”的地位逐漸下降,所以說“鄉官制度向職業服務制度轉化”是有道理的。縣以下的基層社會是由士紳統治的。這些貴族當然與他們的家族有聯系。在氏族聚居的地區,士紳通常是氏族的代表,往往具有族長等氏族首領的地位。所以,士族的治理也是宗族的治理。事實上,國家政權承認宗族的壹些區域治理權,包括組織納稅服務、實施教育活動,以及壹些司法權。當然,這些權力中有壹部分並不是政府明文公布的,但在實踐中,各級政府及其官員往往會對治理宗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給予壹定的尊重,“無形中賦予了宗族某種政府認可的自治權”[11]。在某些時期,國家甚至明確授予氏族某些權利。比如雍正四年(1726)規定:“百人以上的地方有大村,嘉寶不能編查。那些在家族中有良好期望的人應該被建立為氏族。如有盜匪,若任其檢舉,則按《嘉寶集成》【12】處罰。次年,雍正帝居然給了宗族組織殺本族人的權力,說:“此後凡兇違法者,必受官罰,惡者必受族罰,準本族人受官告,或移師遠方,以消除宗族之害;或者按家庭法處理。至於身死,免於抵罪,決定出戰。”刑部遵令[13]。

宋朝以後,歷屆政府宗族政策的壹個重大變化就是允許老百姓設立神社。宋代以前,只有皇族、貴族和壹定級別以上的官員才能設立家廟祭祖,而且對家廟的規格和祭祖的世代都有壹定的規定。宋代雖然沒有明確廢除普通百姓建立祠堂的限制,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大大放寬了。明朝嘉靖年間,經過朝廷“大禮”之辯,國家正式取消了建廟祭祖的限制,老百姓可以立廟祭祖了。這壹政策的變化為宋以來流行的宗族形態的重要支柱之壹&祠堂的建立提供了政治合法性,並在宗族的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政府還經常保護族田、義田、祠堂等宗族所擁有的財產,並對宗族提供各種各樣的思想支持,如對成員有大“忠、孝、義”的宗族給予精神鼓勵,如贈送牌匾、修建牌坊等。科舉制度的完善無疑間接促進了宗族的發展。當然,當宗族活動幹擾國家行政,對政治組織構成威脅時,國家會采取抑制宗族的政策。特別是對於那些活動“超出國家行政體系”和“國家規定的框架”的宗族,國家會采取措施加以遏制。“但總的來說,區域化的宗族在承擔稅收、思想教育、維護地方秩序等方面與國家是壹致的”[14]。

社會環境、政治制度和政策、意識形態的變化改變了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約束。首先,科舉制度為普通人提供了壹個通過仕途向上走的機會。但要實現這壹機會,就必須向對應方提供經濟和社會支持。普通人的小家庭,顯然無法支撐孩子長期離開工作崗位,沒有收入,需要花很多錢準備考試。此外,為了在科學領域取得成功,我們需要獲得足夠的書籍,邀請更好的老師或進入更好的學院(學校),向更高水平的學生學習,甚至在科學領域作弊。而這些不是單靠財富就能買到的,或者單純靠買成本太高。因此,候選人需要團結宗族作為宗族,並提高宗族提供經濟支持,擴大可用的社會關系。另壹方面,宗族中有些人取得了功名和事業,可以為整個宗族帶來榮耀,提高其聲譽和社會地位,為宗族提供經濟支持和政治保護。而且這些宗族的“福利”,比如榮耀和政治保護,並不嚴格地隨著宗族的規模而減少。所以有條件的人也願意供養宗族裏的孩子。其次,即使不考慮申請,通過修改族譜來復述、宣傳或篡改宗族歷史,也有利於提高宗族的社會地位,特別是對於壹些歷史上曾被視為“賤民”、“野蠻人”的人。在這方面,大衛·柯、、小、葉先恩等人都做過深入的研究[15]。再次,宋代以後,特別是明清時期,商品經濟有了很大發展,土地權利轉讓增多,社會流動性增強。但在多子女平均財產分析的制度下,如果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壹個富裕的家庭很容易因為財產分割而在兩三代內變窮。加入宗族成為宗族,不僅可以提供經濟互助,還可以設立嚴格限制產權轉移的族田、夷田、祖產,避免財產流入其他宗族,為宗族成員提供壹種保險。再次,宗族可以聚集人、財、物為整個宗族提供各種公共產品,比如造橋修路。還可以組織各種需要超越小家庭組織規模的農墾和工商事業,增加全家經濟收入。如明清廣東沙田填海[16]。各地商幫的經營活動也普遍利用宗族的組織力量和聚集力量。最後,在宗族眾多的地區,往往會出現宗族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有時會導致宗族之間的爭鬥,其慘烈程度有時不亞於外國之間的戰爭。作為壹個宗族加入,可以抵抗其他宗族,保護甚至擴大自己宗族的利益。因為在這種鬥爭中,很多宗族往往占據上風。當然,強大的宗族也能在壹定程度上抵禦來自地方官員的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