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仲裁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1、 勞動者入職方面的證明:如,《入職登記表》、《聘用書》等; 2、 勞動者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崗位調整通知》、《借調函》、《崗位說明書》、《員工績效考核表》等; 3、關於約定工資、工作時間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 4、 勞動者工資發放的證明:如,《工資條》、《銀行打卡記錄》等; 5、 勞動者具體工作時間的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 6、勞動者離職方面的資料:如,《離職交接表》、《辭退書》、《辭職申請》等。二、怎麽判斷勞動仲裁證據的效力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於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於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5、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壹致的證據優於壹個孤立的證據。 在實踐中,無論是訴訟還是仲裁,在任何壹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證據都是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的,每個案件都需要依據充足的證據來作出裁判,也只有這樣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收集勞動仲裁證據,務必保留好證據原件,若提供不了原件,應盡量提供原件保存處在對方的依據或證據,將自己不能舉證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小,或者可能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