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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8.31政改決定

8.31政改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

(全文:香港大公網/paper/q/2015/0105/2877533.html)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壹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決定如下:

壹、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壹)須組成壹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壹名行政長官人選。

(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四、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壹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立法會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壹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